姚惠敏 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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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资质

  姚惠敏(曾用名姚慧敏)律师,执业30余年,曾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多家法律顾问,办理了各种类型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和各种类型的刑事辩护案件,其中办理的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分别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河北迁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赵某执行异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代理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河北省某食品开发公司、河北某金矿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胜诉,办理的多起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案件(为付某故意杀人案件进行辩护、为河北省某公安局原刑警队大队长张某刑讯逼供案件进行辩护)获得了较好的效果,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善于沟通,配合法院调解了大量民事纠纷,自己也开展了非诉讼调解业务,成功调解了多起离婚纠纷,为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

本人在以后的执业中,将继续秉承爱心、真心、耐心、热心、责任心等情怀做好律师事业!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等


代理案件:统计中


成功案例:

1、执行异议案件

2015年赵某向河北唐山路北法院申请执行河北迁西某铁矿有限公司欠款,在执行中,唐山路北法院以该公司在河北迁西另一矿业有限公司有债权为由,对矿业公司在银行的1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准备执行划转。本人代理河北迁西矿业有限公司提起了执行异议,该案历经唐山路北法院、唐山中级法院多次审理,跨越4年的时间,最后在唐山中级法院胜诉,驳回唐山路北法院冻结存款及执行裁定。后赵文不服,向河北高级法院申请复议,最后河北高级法院维持了唐山中级法院裁定,最后本人代理的矿业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由法院解冻,没有被执行,维护了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2、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1992年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发放给河北省某食品开发公司贷款400万元,河北某金矿在借款合同担保栏内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另,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发放给食品公司另一笔贷款,食品公司以全部资产做了抵押。400万元贷款到期后,食品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从河北某金矿账户上扣划100万元。河北某金矿向河北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免除保证责任,并返还扣划的款项。河北高级法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到期后不向食品公司追偿,反而将食品公司全部资产为另一笔贷款作了抵押,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判决:1、借款保证合同有效,但免除河北某金矿的保证责任;2、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返还河北某金矿100万元及利息。后本人代理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400万元借款保证合同与后来的借款抵押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400万元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河北某金矿应当偿还400万元借款本息,最高法院判决:1、撤销河北高院判决;2、4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河北某金矿应当代食品公司偿还借款400万元本金及利息;3、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扣划的100万元贷款并不构成侵权。河北某金矿不服最高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经过再审,维持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例选编》一书中。


3、付某故意杀人案

2013年6月,付某岳母与邻居毛某、毛某母亲赵某因房产地界问题发生了矛盾,付某不堪忍受对方辱骂,便从家中取出尖刀,先后将毛某、赵某刺伤死亡。本人担任付某辩护人,从付某犯罪手段、情节、后果及对方负有责任角度进行辩护,最后法院判决: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4、张某刑讯逼供案件

1999年1月,本人执业所在地发生了两名女童被害身亡的重大杀人案,17岁的廖某被认定为杀人疑犯,2003年,唐山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某无期徒刑。2018年8月,法院改判廖某无罪。2018年9月,廖某向唐山市监委控告当年审讯的某公安局刑警队大队长张某。2019年10月,唐山市冀东地区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刑讯逼供罪向路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决张某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

执业机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199411536451
学历
大学本科
专业
律师
执业时长
30年
代理案件
20
好评指数
5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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