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梳理了婚姻自由的发展历程从古代的包办婚姻到现代的自由婚姻,展现其演变脉络。重点阐述了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婚姻自由所具有的法律意义与情感意义,深入剖析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产生的多维度影响。通过对人性、家庭关系以及社会层面的细致洞察,揭示婚姻新法如何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时,给与精神自由更为广阔的空间,探讨了新的法律规定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稳定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并对未来婚姻自由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前瞻性的思考。
婚姻,在时光的长河中历经岁月的洗礼,从古老的束缚走向今日一夫一妻的稳定模式。然而,在大数据浪潮汹涌而至的当下,新的婚姻制度能否如温暖的阳光,普照大地,全方位、多元化、多层次地满足不同灵魂对婚姻自由的炙热渴望?这一疑问引领着我们从法律与情感交织的视角,展开一场深入且触动心灵的探讨与解读。
1、婚姻自由的历史追溯: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婚姻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其演变过程由早期的受到诸多限制的不自由,发展到逐步走向拥有更多自主选择权利的自由发展阶段。
1.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时代:中国古代婚姻由父母包办,结婚更多地考虑家族利益、社会地位和经济因素,看重“家世门楣”“门当户对”,个人意愿几乎微乎其微。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往往由父母或家族长辈主导,子女几乎没有婚姻话语权。男女双方在婚前可能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可能出现诸多不和谐和矛盾。婚姻中女性地位通常较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动地位。另外离婚也受到严格限制,即使婚姻不幸福,也很难解除婚姻关系。
1.2“文明发展,婚姻自由”时代:经过历史的演进,婚姻自由成为世界婚姻法制的共识,但这种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公民在享受婚姻自由的同时,要遏制人性中的贪婪自私,以相互忠诚、尊重的态度缔结婚约,以遏制“出轨”“婚外同居”“第三者插足”“重婚”等现象的出现,对违反者以法律制裁的方式保证婚姻的健康和稳定。男女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离婚也不再受到过多的制度束缚和舆论压力。
2、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在婚姻关系中的其他相关自由。
2.1 结婚自由: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资源的,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2 离婚自由:公民有离婚的自由,婚姻关系因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而破裂时,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3 婚姻关系的自主: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结婚的对象和时间,以及决定是否维持或解除婚姻关系。
2.4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这些规定共同保障了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
3、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根据民政部的数据报告,中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现递增趋势,2024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稳定上升,社会婚姻状况受到严峻挑战。
人们更加注重婚姻的质量和幸福感,不再接受不幸福的婚姻,人们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可以选择离婚来追求更好的生活和幸福。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终于在婚姻家庭维度有了更新的解释原则。
4、婚姻自由在新的法律视域内的解读
新的民法典有了一些重要变化,其中一项就是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即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将离婚纠纷搁置,冷静思考婚姻问题,期间有撤回或继续离婚申请的自由。因此,民政部新的离婚登记程序更改为:申请 - 受理 - 冷静期 - 审查 - 发证。
4.1 中国司法领域数年前就已经开始探查使用“离婚冷静期”,通过对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离婚进行调解,发现在立法层面实施“离婚冷静期”,可以避免当事人轻率离婚,能最大程度保障婚姻的稳定与离婚的自由。
2024年,成都998法治大讲堂公布了一则成功通过离婚冷静期修复关系的案例:
(案例来源:2024年05月28日法治成都12348 标题:【以案说法】离婚冷静期,让婚姻延续 )
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已有八年,他们曾经是一对幸福的夫妻,但近几年,由于工作压力和家庭琐事的累积,两人之间的感情逐渐疏远。接着,他们频繁吵架,无法达成共识,夫妻关系出现了严重裂痕。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离婚。在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后,他们约定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
他们来到成都市高新区民政部门,向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他们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可以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冷静期内,张先生和李女士重新展开了对话,彼此坦诚交流了彼此的内心感受和需求。通过专业婚姻辅他们更深入地理解了婚姻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化解这些问题。
冷静期结束时,张先生和李女士重新审视了他们的婚姻,并决定不离婚,而是一起努力重建幸福的家庭。
专家解读:离婚冷静期,是解决坚守婚姻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4.2 如果离婚事发突然,带有不可等待的伤害性,民法典也做出了预判与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当立刻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及时干预暴力和人身保护,积极治疗,拍照取证,由公安机关对施暴人进行训诫,令其出具具结悔过书,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对于怀孕女性,民法典给出了这样的规定:“如果孕期女方提出离婚诉讼,且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经过法院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孕期离婚不需要冷静期”。法律伴随着道义,果断而坚决地保护了婚姻中弱势女性的权利,更加凸显出法律的光辉。
4.4异地夫妻,离婚冷静期建议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线上申请、视频沟通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可通过民政局和法院两种途径离婚,民政局离婚必须是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法院离婚,必须是一方要在本地居住满一年才可提起离婚诉讼;在当地法院诉讼离婚的,通过调解达成离婚意见,法院出具离婚的民事调解书,签收后婚姻关系解除,这与离婚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异地起诉离婚,需要被告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无需回老家办理,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因交通不便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提起诉讼,灵活自由的离婚方式,对接变化无常的现代生活,打破时空壁垒,实现了公平正义的零距离。
5、复杂纠纷背景下建立司法调解,使得“离婚冷静期”内有法律介入
5.1离婚诉讼调解:如开庭前调解、诉讼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感情修复,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手段帮助当事人审视婚姻现实,创造和解空间,以作出最适 合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判决。调解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感情修复工作,理性审视婚姻现实,创造更大的调解空间,以作出最适合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判决。调解过程中,对双方矛盾焦点进心理疏导,提供婚姻法律咨询,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妥善解决婚姻问题。
法院在遵循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稳定家庭和社会公关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能达成全面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节无效,离婚诉讼则继续进行。
5.2离婚登记调解:离婚登记“冷静期”调解制度,是当前婚姻法律的积极探索,如民政部门的介入调解;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援助;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老专家等社会力量的介入培训;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指导等,很多案例表明,离婚夫妻在“冷静期”内经过调解,撤回了离婚计划,重归于好。
6.探讨情法交融下自由婚姻的美好趋势
中国的婚姻,建立在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之下,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是家庭幸福祥和的基石。情法交融的理念最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并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民法典站在百姓的身后,用一个个清晰的条款诠释了爱是尊重、爱是独立、爱是坦诚、爱是自由、爱是平等、爱是扶持、爱是责任、爱是珍惜。
6.1、有边界的“自由”:
情法交融下的自由婚姻,有着明晰的“自由”界定:民法典对婚姻的“自由”界定有着充分的说明,这里的“自由”意味着婚姻中的家庭成员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约束,因此“自由”是有边界的,婚姻中一方有越权行为,就应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6.2、赋予人性更多的精神供养:
幸福和睦的家庭往往表现为家庭中每个人都有自主的权利,独立且自由,各自履行责任、互相帮助。《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强调家庭美德,着重保护家庭中个人的自由权利,这里的“自由”,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家庭成员行为和思想上的独立,且这种独立行事和思考的权利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约束、控制和阻碍,其中既包含人身自由,也包含精神自由。
6.3、保障了更多的自由权利可以落地行使
6.3.1结婚自由:
《民法典》第1053条修改了对结婚的限制条款,取消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限制,修订为: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诉对方自身的病情时,未被告知的一方拥有“撤销”婚姻的权利。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要求解除婚约的权利。
6.3.2明确的财产权利认定:
对于家庭财产权利认定,《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规则,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效地保障了家庭成员个体的财产权利,体现出婚姻双方相互尊重的存在基础。
6.3.3离婚自由:
《民法典》第1069条强调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包括离婚在内的婚姻权利,强调了婚姻关系中个体意识的独立性,并保障民事主体的离婚自由;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充分遏制了冲动离婚的现象,确保离婚自由;第1079条明确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同时又规定了“又分居满一年”的客观条件,有助于帮助判定夫妻双方缺少存在不可化解的冲突以及离婚的意向,从而在维护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确保双方的婚姻自由。
6.3.4给生命、社会带来更加公平正义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过对夫妻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其对夫妻财产、债务、抚养、教育、保护等事项上体现了充分的公平正义,并兼顾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照顾。其第1060条规定了普通的家事代理,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夫妻对日常家庭生活的相关事宜享有平等的家事决定权;第1062条进一步扩展了夫妻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对共有物品的同等处理权利;第1064条细化了家庭负债范围,保障不知情方免于负债责任的权利;第1066条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严重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从而保护其财产免受损害或者保障其财产能够合理支配;第1088条规定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规则,对于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同时往往也是为了家庭发展而影响其职业发展的一方,予以补偿性的权利保护;第1091条拓宽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范围,增设了兜底性条款,规定一方如果“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时有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在财产分配上并非完全平等,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例、生活经验以及价值观念进行综合判断。
结语:
新的法律时空下,婚姻家庭的自由已经深入社会的各个层面,这也为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婚姻家庭向新时代新理念发展产生了诸多助力。未来,更多的婚姻家庭将身体力行地成为民法典新婚姻制度的践行者,并在至微至宏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力,共同融入良法善治下自由婚姻的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来源: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来源:人民海军微信公众号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自由”与“平等”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作者:徐婧: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自由原则”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王振律师说法”个人公众号 原创作者:王振
5、一典一析|
”情”与“法”的交融,民法典主讲天团C位出道啦!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