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下,借法律之力守护个人隐私

张红涛
2024-08-05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在短视频风起云涌的当下时代,新鲜、有趣的销售模式,会越来越快地打造口碑、积累资金、实现财富自由。然而,高速增长的背后,是巨大的法律风险,直播主播涉及到的《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的法律约束,直接触及到消费者和产品主的利益,也直接涉及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因此,伴随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演进,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在满足公众信息知情权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对法律实践的一次探索。


为此,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法律应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为个人信息筑起安全屏障。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兴盛,网络几乎进入了“全民直播”的时代。每天清晨,大大小小的街道布满了直播带货的自媒体主播,他们或走着播、或在一角落立起手机支架,全神贯注且激情澎湃,每次看到后,印象中就一个字——“乱”,该有人管管了。


   直播越来越火,个人隐私权也频频遭受侵犯,在遍布摄像头和麦克风的大街上,也许你一走一过就被呈现在屏幕上供人围观,不少直播平台还将摄像头安装到胡同、院落、公园、景区等公共区域,个人的生活全方位暴露在公众面前。笔者曾在大街上看到两个路人争吵,原因就是一个人用手机拍视频时拍到了另一个人,被拍者认为被触及了隐私,要求警察出面帮助维权,警察也无能为力,只能劝解一番了事。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手机应为网络服务工具,在用来收集用户信息时,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征得同意;民法总则也明确表示,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网络直播中,不管是否产生了盈利行为,如果直播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形象、声誉、隐私等方面的损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


   既然在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暴露如此频繁且严重,我们不妨追根溯源,从总体上把握一下隐私暴露的主要渠道,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管。


一、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暴露的渠道


   1、数字印记:现在的社交媒体APP花样翻新,不管进入哪个平台都需要先在注册个人信息才能登陆,这些信息往往公开化,极易被获取和共享;另外,网上购物、外卖、快递,预定机票、宾馆等的在线记录,这些数字印记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容易被追踪和分析,对个人隐私已经构成了极大威胁。


   2、共享信息:企业内、园区内、机构内、社区内各个项目团队共同承接工作任务时,往往会建立群聊,以方便交流沟通,在线人员信息几乎完全共享,再通过线上视频会议、语音沟通等方式,人们的情绪状态、情感状态等方方面面的隐私都会立即呈现在众人面前,各种正面、负面的信息都会侵扰当事人的生活。


   3、物联网:智能手机、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等智能技术为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扩大了隐私风险。这些设备能够收集、记录和传输大量个人数据,如所在位置、健康数据、性格特点、行为习惯等,如果这些数据被滥用或未经授权访问,个人隐私将受到大大侵害。


4、智能识别:摄像头满大街都是,对人的识别可谓是非常容易,智能手机的指纹解锁和人脸解锁,使得人的面部特征成为识别和跟踪的对象。人脸解锁是现在较高级别的解锁功能,这其中隐藏的个人身份和信息泄露让人思细级恐。


   对于不断升级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与时俱进的隐私保护方式将不断提升。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产生了强有力的支持,在此法律基础上,各种网络隐私保护法方案纷纷出台,为个人信息筑起强有力的安全屏障。


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构建


   1、对直播者说“不”:《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公民享有对自己肖像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也有禁止他人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肖像的权利;《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如“引言”中所述,将路人收录入镜,如果未经许可且没有免责的理由,则侵犯肖像权、隐私权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开直播对他人进行平路,带有极其鲜明的个人态度,与事实不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警方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甚至涉嫌诽谤罪,面临刑事处罚。


   2、建立社交媒体隐私保护措施:由于社交媒体的技术更新迅速,现有的法律难以跟上其发展速度,但目前许多国内优质社交平台被建议使用保护隐私的诸多措施: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应严格限定交流内容为公开信息,禁止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不得在朋友圈涉密或敏感信息;不得随意添加来历不明的“好友”,谨慎扫描恶意二维码;以免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和个人信息泄露;社交媒体平台可以提供更加精细化的隐私设置,使用户能够选择对不同类型信息进行不同的公开程度设置。

3、对智能家居设备隐私保护进行规范。目前智能家居设备隐私已有了法律保护手段

1)确保录像数据的合规性:使用录像时,要确保用户的行为和环境被合法捕捉,避免录制他人私密空间内容。

2)告知并获得许可:在安装智能家居设备前,应告知家庭成员和邻居,并获得他们的认可。

3)设置合适的录像范围和时长:自有摄像头应只录制自己居住的空间内容,视角不得侵犯邻居隐私,录制时长也应设置在合理参数内。

4)对录制数据加密处理:存储录制数据时加密,仿制未经授权的人获取,保护用户和他人隐私。

5)设置共享数据:共享数据应加密传输和存储,确保在传输过程中不被黑客窃取,保护被授权者的隐私。


   4、对手机定位获取公民信息的违法认定:除依法规定的调取,或经当事人本人同意,除此以外的任何人、任何组织获取公民的定位信息,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量之后,都可能涉嫌构成违法犯罪,APP的运营商、生产商,如果研制出这样的定位软件,软件本身存在的技术上的漏洞和安全隐患,使用者定位信息能轻易被破解、盗用,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由APP的主要生产者和运营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在线购物的法律保护:对于在线购物引发的隐私泄露,消费者可以向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消费者的隐私权在商务交易过程中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网购过程中的信息泄露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商家、支付、快递等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网约车平台直播隐私设置:在规定的直播过程中,司机和乘客不能擅自收集、录制或传播对方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对于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审核,平台需加以严格监督和限制,防止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发生;同时应提供灵活的隐私设置选项,允许乘客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直播或隐藏个人身份信息,可采用匿名化和数据最小化原则,使技术创新和隐私保护达成平衡。


   7、直播主播的法律监管:2021年,网信办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网络主播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2024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抖音、快手、视频号、B站、小红书等8个平台方以及全国27个MCN机构发起了“加强行业自律 打造健康生态倡议书”,直播行业通过法律监管、行业监督将不断进行整顿,以确保行业的规范和自律。


结语:


   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到目前为止,国家已经构建了行之有效的法律网络来为个人隐私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保护:《刑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在内的法律框架,可以保护公民在数字领域的隐私权,这些法律不仅涵盖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处理活动,还特别强调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以及确保信息质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


参考文献:


1、汉盛法评|一文读懂!当网红、开直播带货必须要知道的民事法律风险

   来源:2023年06月29日 “汉盛律师”微信公众号 作者:杨秀琴律师

   

2、当万物皆可直播,如何保护“被入镜”路人的隐私?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引用:2023年06月05日“澎湃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吕娜

   

3、我们有权对“被直播”说“不”|民法典在身边

   来源:陕西日报陕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引用:2022年09月08日   陕西高原微信个公众号


4、丁晓东: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的法理—— 兼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前沿

来源:《法商研究》2023年第6期 《丁晓东: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的法理 —— 兼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

引用:2024年01月09日 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 陈子仪摘编


5、个人信息保护法系列专家解读(二)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引用:网信福建2021年09月10日

作者: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6、互联网法治|关于涉网络直播纠纷案件的实践分析及对策建议 —— 以2020年至2023年安徽省三级法院涉网络直播纠纷案为样本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6期

引用: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2024年07月18日 李鹏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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