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和王某在媒人的介绍下相识,因性格、爱好都相当契合,不久后便在双方家庭及村里亲人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共同商定了婚礼的时间、地点和酒席等细节。订婚酒宴也办得风风光光,所有人都对这段婚姻寄予了极高的期待。
然而,就在二人的婚礼来临之际,李某突然改变了主意,不愿履行婚约与王某结婚。
王某认为当初订婚酒宴办的风风光光,李某这样反悔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且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他们的约定,订婚的意义本就应该是为了约束双方,李某的忽然悔婚应当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订婚是否有法律效力?悔婚是否构成合同违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婚约,即我们日常生活中俗称的订婚,已经订婚的两个人按照约定好的日期结婚。订婚是两个人之间的约定,但是若一方订婚后反悔的,不想与对方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其履行婚约,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呢?
虽然订婚在社会习俗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我国法律中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结婚,另一方不能强迫。而且,订婚并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也不是一项合同约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已经订婚的两个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不能以已经订婚为由,要求对方必须履行婚约。同样的,订婚并不是合同,合同不能够调整婚姻等身份关系,一方订婚后不结婚,另一方更不能以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的悔婚行为对王某有一定的伤害,但是婚姻涉及到的是双方的人生,不能仅仅依赖于一次订婚的约定,李某的悔婚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也无需进行法律赔偿。
但是,实际生活中,有婚约的或者在订婚时一方可能会给予另一方彩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问题做出了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事,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了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如有需要,也可以进一步联系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了解详情。
笔者寄语
往小了说,婚姻是两个人自愿并基于爱情、互相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的一种生活安排,在这个安排中,双方都愿意共享生活的喜怒哀乐,共同面对生活的挑战。往大了说,婚姻也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涉及到两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因此,现如今全世界的法律都有规定,婚姻的决定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被强迫,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伴侣。
婚姻不能勉强,恋爱脑的行为更不可取,擦亮眼睛。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