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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员工收到公司辞退通知后仍按时到岗上班,能否视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高怀静
2023-08-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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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信息
申请人:A某
被申请人: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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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回顾
A某自2016年开始在XX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任高级审计员一职,2022年2月XX公司向A某送达了书面的辞退通知。A某收到通知后继续在公司上班,直至2022年3月离职,公司认为在先发送的通知并未发生效力,双方的劳动合同仍在继续履行,3月份公司以A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某对相关事实不予认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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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判决
一、确认A某与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某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5636.78元;
三、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某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2280.66元;
四、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26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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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师点评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XX
公司虽主张其公司2022年2月11日发送的员工劝退/辞退通知书并不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公司系因旷工于2022年3月15日解除与
A某
劳动合同,但根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员工劝退/辞退通知书内容显示,
XX公司决定终止合同,且要求A某“接到本辞退通知书后,请您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本人承担”,并通知该通知书“自收到之日起生效”,以上内容已明确包含解除的意思表示,故在XX
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2022年2月11日之后对劳动合同解除与否另有约定的情况下,
XX公司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A某
所持其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的主张
应
予以采信;其次,根据前述认定及双方认可真实性的员工劝退/辞退通知书,
XX公司的解除原因为A某工作绩效和表现达不到公司岗位的要求,现XX公司未就该解除原因提交证据证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其公司以A某工作绩效及表现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其应向A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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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1、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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