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擅自处分哥哥房产,泽达律师帮讨公道

阿依古再力
2022-11-13
来源:

原告刘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发。

被告刘旺。


案件回放:

刘发、刘旺系兄弟关系,张雅梅系二人之母,于2009年1月1日去世,刘富贵系二人之父,于1990年4月10日去世,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有正房五间,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在张雅梅名下。2001年4月27日,刘发、刘旺和刘顺签订《买卖房立约书》,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刘顺,房款两清,现房屋由刘顺占有使用。

2014年5月29日,刘发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刘旺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016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院内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刘发继承所有,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被告刘旺所有。

法院判决:

撤销(2014)通民初字第10169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院内北房五间中,东属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刘发继承所有,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被告刘旺所有”的调解协议内容部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刘发、刘旺负担,由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地名系化名。


阅读7652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