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原被告属亲姨老表关系,于2021年2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属再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无事生非,因小事对原告侮辱谩骂。有时,被告将家里大门锁死不让原告回家,导致原告无家可归,原告家属多次劝被告好好过日子,可被告没有悔改之意。被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原被告婚生女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告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