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转让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朱现领
2026-11-07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及9月,某矿业分公司(系某矿业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矿山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其位于某地的露天铝矿生产经营权转让给某实业公司,合同总价款1768万元。某实业公司依约向某矿业分公司委托人支付首笔转让款100万元。某矿业分公司承诺在收到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山开工验收,确保某实业公司按期进场正常生产;若未能完成验收、某实业公司未能正常生产,则须退回100万元并承担损失。

然而,某矿业分公司及某矿业公司均未依法取得案涉露天铝矿的采矿权,某实业公司亦未能按期进场生产。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某实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二:其一,转让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时,其与受让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其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律后果如何分配。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某矿业分公司、某矿业公司均未取得案涉采矿权,却以1768万元价格转让露天铝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某矿业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某矿业公司承担。淡某某作为工作人员,其签字、盖章、收款等行为属职务行为,后果由某矿业分公司承担,故对某实业公司要求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某矿业分公司支付100万元及利息,不足部分由某矿业公司承担。

某矿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关于合同无效及法人补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但某实业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对某矿业分公司是否具有采矿权资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二审遂维持合同无效判项,变更返还金额为100万元(不含利息),并维持法人补充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无证转让采矿权,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因如此,采矿权转让并非普通的商事交易,而是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严格限制。转让方若未依法取得采矿权,即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开采,该行为直接违反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此类合同应认定无效。即便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本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所签合同无效,这与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一脉相承。

二、合同无效后,返还与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某矿业分公司收取的100万元转让款应予返还。但某实业公司作为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某矿业分公司是否具有采矿权资质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合同无效亦有一定过错。因此,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能获得二审法院支持。这一处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也提醒市场主体在参与矿产资源交易时,务必事先核实对方的采矿权资质,否则即便合同无效,自身也可能因未尽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分支机构的责任,法人是否承担?

某矿业分公司系某矿业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某矿业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某矿业公司承担。这一责任安排既尊重了分支机构相对独立的经营地位,又避免了法人借分支机构名义逃避债务,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至于淡某某,其签字、盖章、收款等行为均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某矿业分公司承担,个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寄语

采矿权转让涉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严格管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签订转让合同,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审慎核查转让方的采矿权资质,切勿因急于进场生产而忽视法律风险。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与过错赔偿并行,各方均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您,矿产资源交易专业性强、法律风险高,建议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尽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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