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撤销权胜诉后钱又被转走,债权人如何破局?

朱现领
2026-11-02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某杂粮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涉诉,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食品公司确认欠付货款21万元,分期支付;宋某作为食品公司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杂粮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宋某仅支付了诉讼费及首期货款1万元,其余款项未再履行。杂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除执行到位3.6万余元外,余款未能受偿,法院于2023年4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后查明,宋某于2022年11月新开两个银行账户,并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间频繁向陈某账户转账,累计16.1万余元。杂粮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转账行为。判决生效后,陈某于2024年1月19日13时45分向宋某另一新开账户转入同额款项,备注“还款”;两分钟后,宋某即将16.5万元全部取现,卡内余额仅剩百余元,仍未向杂粮公司清偿。

杂粮公司遂再次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向宋某已被保全的指定账户返还16.1万余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责任财产应恢复至初始状态,其目的在于消除该行为对债权实现的不利影响。判断相对人是否已完成返还,不能仅看款项是否到账,而应结合撤销权诉讼的目的综合判断。

本案中,陈某的转账不构成正当返还:其一,宋某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相对人返还前应告知债权人,使债权人得以及时主张权利或申请执行,而陈某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其二,接收款项的账户系宋某在被采取执行措施后新开,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查询到,向该账户转账显然不利于债权实现;其三,宋某在收款后两分钟内即全额取现,债权人根本无实现债权的可能。

据此,法院判令陈某向宋某返还16.1万余元,并驳回杂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返还的完成标准是实效,而非形式上的款项交付

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第五百六十六条所体现的恢复原状理念,相对人应向债务人返还所受利益。但返还的意义不在于完成一次资金划转,而在于使该财产重新处于可被强制执行的状态。若款项虽已交付,却因账户隐蔽、时点错位而无法被查控,返还便流于形式。

本案确立的审查标准颇具实务价值:一看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使债权人有机会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二看返还路径是否刻意规避执行查控;三看返还后债务人是否存在即时处分的现实可能。三项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返还不具有实效。这一思路实质上是将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嵌入返还行为的评价之中,避免了“程序空转”。

二、撤销权兼具形成与请求双重效果,但不等同于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一并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履行到期债务,使撤销之诉兼具给付内容,解决了以往“只撤销、不返还”的执行困境。该条并未赋予债权人直接受领的权利,返还的对象仍是债务人。

然而,在非破产情形下,执行程序遵循“先申请先得”的顺位规则。积极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往往最先掌握财产线索、最先申请保全,客观上取得了时间与机会上的优势。此种优势并非法律赋予的优先权,而是勤勉行权的自然结果,与债权平等原则并不冲突。理解这一点,有助于债权人合理预期:撤销权判决不是清偿的保证,而是重新取得执行可能的起点。基于此,法院在撤销权诉讼中负有释明义务,应提示债权人是否一并主张返还或折价补偿,以免其因不熟悉程序而丧失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机会。就本案而言,若债权人在首次诉讼中即申请对陈某财产保全,并请求将款项返还至已被查控的账户,后续的反复诉讼本可避免。

三、程序衔接是撤销权落地的关键环节

本案的反复诉讼,暴露出撤销权与执行程序之间的衔接缺口。撤销权判决生效后,脱逸财产并不会自动归位,债务人仍可能通过消极受领、即时取现、另开账户等方式再次规避。对此,债权人可在起诉时即申请对相对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在判决中明确返还的账户、期限与方式,必要时请求法院向相对人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

此外,若相对人系有偿受让,返还范围以其所受利益为限;若其明知债务人负债仍协助转移,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应看到,债务人与相对人串通规避执行的行为,可能触及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债权人可在掌握线索后,依法向执行法院反映,通过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形成压力。相较单纯的民事追偿,多元化的责任追究往往更具实效。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程序的启动以证据充分为前提,债权人应保存转账记录、账户变动信息及沟通痕迹。

律师寄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同步完成三件事:查明财产流向、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请中明确返还方式。判决生效后,应及时申请执行并持续跟踪账户动态,避免相对人与债务人再度串通。

对协助转移财产的相对人而言,即便已“返还”,若返还方式刻意规避执行,仍可能被认定未履行义务,甚至承担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较为妥当的处理,是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主动与债权人沟通返还方式,将款项支付至已被查控的账户,或提存于法院指定账户,以固定返还的事实。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阅读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