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20年,徐某在某拍卖公司员工运营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条拍品信息:“18K金梨形粉钻钻石戒指,起拍价5.8万元,附证书。”帖子同时附有彩色钻石鉴定报告的全幅照片一张与戒指照片五张。2019年10月,徐某向拍卖公司支付6.09万元,双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戒指规格、成交价与佣金金额,当日交付了戒指与鉴定报告。
确认书落款下方印有一行小字:“拍品以现状为准,本公司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有重大未告知瑕疵,请于成交后7天内与公司联系,本公司将视情况予以退款,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逾期不予处理。”事后徐某委托检测机构对戒指进行检测,结论为“钻石(处理)”,放大检查显示“表层颜色富集”,备注为“表层局部覆有色膜,配镶钻石”,与鉴定报告中“天然粉钻”的结论并不一致。
徐某认为拍卖公司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撤销确认书、“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如不认定为欺诈,则请求解除确认书,其余诉请不变。拍卖公司则主张,起拍价成交、仅其一人竞价,属于正常拍卖,且成交确认书已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审理中,拍卖公司同意解除确认书、返还6.09万元并赔偿鉴定费350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成立拍卖合同关系。拍卖公司以微信号、销售群向不特定多数人展示拍品并以底价成交,未违反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拍卖本质,其程序上的瑕疵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不影响法律关系性质;一人竞拍亦不属于应当中止拍卖的情形。就欺诈而言,钻石底部存在镶嵌工艺,覆膜难以通过观察、触摸辨别,拍卖公司并无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撤销权与惩罚性赔偿均不能成立。
但拍卖人应在专业知识范围内告知竞买人相关情况,尤其在竞买人为生活消费需要参与竞拍时,更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提供信息。徐某基于鉴定报告相信该戒指为天然粉钻,检测后方知底部覆膜,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其解除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令确认书解除,徐某返还戒指及鉴定报告,拍卖公司退还6.09万元并赔偿鉴定费350元;对交通、住宿、律师费等,因双方并无约定且必要性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不保真条款”不能成为拍卖人的免责盾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允许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真伪或品质,从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即“不保真条款”。其正当性在于拍品往往年代久远、真伪难辨,若绝对化地要求拍卖人担保一切品质,反会抑制市场活力。但免责的前提是程序正当: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说明来源与瑕疵,核验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竞买人说明已知瑕疵。
换言之,声明免责只能免除其“未知瑕疵”的责任,不能免除其“应当知道而怠于核实”的责任。若拍卖人对拍品的审核存在重大过失,或明知瑕疵而不予披露,该条款即不具约束力。本案的处理正是如此:法院并未因小字声明径行驳回,而是先审查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再判断买受人能否以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解除。
二、拍卖场合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
拍卖公司常以“居间商”自居,主张自己只是撮合委托人与竞买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这一抗辩难以成立。经营者着眼于经营行为,居间商着眼于居间义务,二者并非互斥概念,法律并未将居间商排除在经营者之外。只要竞买人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即便交易形式是拍卖,仍可认定为消费者。
本案中,徐某购买戒指的目的在于持有保值,属于生活消费范围;后续虽有转卖打算,但持有多年的事实足以支撑这一定性。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拍卖人除履行拍卖法上的义务外,还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与标的重要信息。这也解释了为何法院对“一人竞拍”“朋友圈发布公告”等程序争议从宽处理,却在说明义务上从严把握:程序瑕疵影响的是行政管理,信息不对称损害的却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三、欺诈与解除是两条路径,举证标准截然不同
欺诈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鉴定机构英文缩写的简称确有“傍名牌”嫌疑,但拍品与证书均为委托人提供,买受人可自行查看、询问资质,故难以认定拍卖人存在夸大、诱导的故意。故意的证明难度,决定了欺诈路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走通。
解除路径则不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取决于标的物是否具备当事人合理期待的品质,无须证明对方主观恶意。本案戒指经检测为覆膜处理,与其作为“天然粉钻”出售的核心品质不符,合同目的落空,解除权随之产生。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已付款项应退还,标的物及证书应返还,损失赔偿以实际支出为限。
这一区分对当事人具有现实意义:主张“退一赔三”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往往连同解除请求一并落空;而将解除作为主线,辅以实际损失赔偿,胜诉概率明显更高。若拍卖人明知拍品经过处理仍以“天然”名义推介,则欺诈与解除可以并行主张。
律师寄语
网络拍卖的成交规模逐年攀升,程序简化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在累积。对拍卖人而言,拍品展示、瑕疵告知、竞价记录都应留痕,免责声明不能替代核实义务;委托人对拍品来源与瑕疵的说明,也应形成书面文件,以备日后查证。
对竞买人而言,参拍前应要求查看原始鉴定报告并核实出具机构的资质,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名贵”拍品保持警惕;成交后若发现品质不符,应及时委托检测、固定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法律保护善意竞买人,但不会替其完成本应作出的判断。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