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属于违法

徐庆恒
2026-10-20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先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合同期限均合法有效,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合格,无严重违纪、无失职、无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辞退情形。

第二次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前,公司单方向李某发送《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明确告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劳动关系终止,仅同意支付正常工龄经济补偿金(N)。

李某提出异议:自己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本人愿意续签,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单方终止。
   公司坚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企业自主用工权利,到期即可合法不续签,不属于违法解除。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认定公司终止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N)。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据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作出判决:

1.李某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职期间无任何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或不适岗情形;

2.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续签选择权归劳动者专属,用人单位不再享有单方终止、不续签的权利;

3.公司在劳动者同意续签的前提下,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4.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2N)。

法律分析

一、劳资双方最大误区

绝大多数企业混淆关键规则:
第一次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合法不续签,只需支付N补偿;
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无权不续签,员工愿意签就必须签。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法律直接剥夺用人单位的“到期终止权”,续签主动权完全转移至劳动者一方。

二、二次合同到期的强制缔约规则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公司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续签:

1.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违纪、第40条不胜任工作等法定可解除情形;

3.劳动者明确同意、愿意续签。

只要员工想继续干,公司必须续签,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三、法律后果区分(实务核心)

1.一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合法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N;

2.二次合同到期公司强行不续签:违法终止→支付赔偿金2N。

四、例外情形(公司可以不续签的唯一情况)

仅当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方可拒绝续签: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2.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3.员工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经调岗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

4.员工本人主动提出不续签、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除此之外,公司单方终止均属违法。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裁判观点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无过错且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单方不续签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N赔偿金。

律师寄语

用工实务中,很多企业把“第一次到期终止逻辑”错误套用到第二次合同到期上,最终付出高额双倍赔偿代价。

法律逻辑非常清晰:一次到期看企业意愿,二次到期看员工意愿。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是法律对老员工的强制保护门槛,目的是稳定长期劳动关系、杜绝企业频繁短期换人的恶意用工模式。

员工无过错、二次合同到期,不要随意下发不续签通知。若强行终止,直接触发2N违法赔偿,不存在协商免责空间。

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务必书面留存同意续签的证据(聊天记录、回执、申请记录)。只要你无违纪、愿意继续工作,公司无权辞退终止,遭遇单方不续签,可依法主张双倍赔偿,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


阅读2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