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系某企业一线职工,工作时间在岗位上突发头晕昏迷,同事当即送其前往就近医院急救。
职工发病倒地时间为上午9时,送入医院时间为上午9时20分,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查体并出具诊断记录时间为上午10时。
医院持续开展抢救,患者病情危重,已出现不可逆脑死亡,最终在发病后48小时50分、初次诊断后47小时50分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家属向人社局申请视同工亡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其理由为:48小时应当自职工发病倒地之时起算,本案自发病至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家属对该行政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参照人社部规定及最高法、最高检裁判规则,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视同工亡的认定:
1.视同工亡的48小时抢救时限,起算点并非发病时间、送医时间;
2.法定起算节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
3.本案从初次诊断到死亡为47小时50分,未超过48小时法定时限;
4.虽然从发病倒地起算总时长超出48小时,但不影响法律上的时限判断,张某死亡依法构成视同工伤(工亡)。
3.可以避免因路途转运耗时,直接剥夺劳动者工亡待遇。
只有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的,才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是工伤认定领域纠纷高发的情形,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计时起点,直接影响工亡待遇能否取得。
记住核心裁判规则:发病不算、送医不算,以医院初次诊断记录时间为准。即便发病到死亡整体时长超过48小时,只要初次诊断之后的抢救时长在48小时以内,仍有机会认定视同工亡。
家属处理此类事件时,务必留存好首诊病历、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全部医疗材料。如果收到不予认定工伤结论,要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救济,依法维护死亡职工家属应得的工伤保险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