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一份复印件、一句“分居十多年”,为何没能说服法官?

王东明
2026-09-25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顾

男方与女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如今均已成年。近三十年的婚姻,在旁人看来早已是“老夫老妻”。

2025年,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给出的理由是: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婚后感情不和。

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她在法庭上表示,双方结婚接近三十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自己愿意与男方共同构建和谐婚姻和家庭。

双方对关键事实的说法存在明显冲突:男方称两人已经分居十多年,女方则不予认可,表示分居时间不到一年。

为了证明感情已经破裂,男方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复印件。但女方指出,男方并未提供原件核对,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此外,男方还提到,女方曾在2025年3月起诉过离婚,但因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女方承认确有此事,但解释称,自己起诉的本意并不是想离婚,而是因为经济困难,想通过诉讼进行婚内财产分割,要求男方支付相关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请求。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分析

(一)法院为什么判不离?

第一,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两子,感情基础深厚。虽然因生活琐事会发生争吵,但这并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第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主张离婚,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男方提交的离婚协议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女方又不认可,法院无法采信。男方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

第三,女方明确表示感情没有破裂,愿意与男方共同构建和谐婚姻和家庭。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感情确已破裂”?法律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男方主张“分居十多年”,如果属实,本可以构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情形。但问题在于,女方不认可分居十多年,男方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所以法院无法认定。

(三)律师提示:

1.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且没有法定离婚情形或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这体现了法律维护家庭稳定的慎重态度。

2. 主张感情破裂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复印件如果没有原件核对,对方又不认可,法院通常不会采信。

3.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届时,法院会结合双方关系是否改善、是否继续分居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如果判决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4. 如果不想离婚,但想分割婚内财产,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分割诉讼解决,不必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两者是不同的法律程序,目的和后果都不一样。

律师寄语

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更需慎重。法律设置“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既是为了保障离婚自由,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

对于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我们建议:在起诉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清楚自己的诉求,充分收集并固定证据,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一时的情绪化起诉,往往只会白白消耗时间与金钱。

泽达律师,愿以专业与温度,陪你走过人生的每一道关口。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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