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教学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律师:消费者享有解除权!

朱现领
2026-09-22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消费者王某因希望系统学习声乐,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签订一对一私教课程协议,并明确希望由该机构某位老师授课。最初课程体验较好,王某随后又续费购买了较大课时包,总价款三万余元。续费时,王某仍基于对该老师教学方式和沟通风格的信任,期待后续课程继续由其完成。

课程进行一段时间后,机构通知王某,该老师已经离职,后续将安排其他老师接手。王某认为,声乐私教需要师生之间长期磨合,自己已经适应原老师的教学节奏,临时更换老师会严重影响学习效果,因此拒绝更换老师,并要求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机构则认为,其可以提供同等资质老师,课程并非必须由某一老师完成,不同意全额退费。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教学服务合同。此类合同的履行不仅依赖老师的一般教学能力,还依赖消费者与老师之间形成的信任和互动。机构在缔约时未就老师选任、更换及退费规则等重要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客观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判断。老师离职后,双方对更换老师未能达成一致,合同继续履行已缺乏信赖基础,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不宜强制消费者接受更换后的服务。

最终,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判令机构退还剩余未使用课程费用;对于消费者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结合双方责任分担未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教学服务合同?

教学服务合同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也不同于标准化的一般服务。它通常由老师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教学方法,向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指导。尤其是一对一私教课程,教学质量与师生之间的信任、沟通和适配程度密切相关。消费者选择某位老师,往往不是单纯购买“课时”,而是购买该老师所能提供的特定教学体验。

因此,这类合同具有明显的定制性、专属性。老师并非可以随意替换的普通履行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其个人因素可能构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关键基础。若经营者在签约时未明确告知老师可以更换,消费者对固定老师授课形成合理期待,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对影响消费决策的重要信息负有说明义务。

二、老师离职导致更换,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一方明确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老师离职本身不一定构成机构严重违约,但在人身属性较强的教学服务合同中,若双方信赖基础已经丧失,强制继续履行往往难以达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可以排除继续履行;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当老师更换导致合同陷入僵局,消费者拒绝换人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可以依法请求解除或终止合同。若机构未提前明确约定更换规则,其自身也存在告知不足的问题。

三、解除后的退费与责任如何分配?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未实际使用的课时费,机构通常应当退还。但退费并不等于所有损失都由机构承担,还要看双方对合同解除的过错程度。

一般而言,培训机构对合同条款拟定具有主导地位,对老师选任、更换、退费规则等重要内容更应主动说明。若其疏于告知,应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若在签约时未把“必须由某老师授课”写入合同,也未就更换老师后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实践中常见结果是退还剩余课时费,但利息、违约金等损失根据责任划分由消费者部分自担。这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避免责任分配失衡。

律师寄语

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私教、艺术培训等课程时,不要只凭口头承诺。若对授课老师有特别要求,应尽量写入合同,并明确老师离职、更换、停课时的退费规则。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课程安排、宣传页面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培训机构而言,应规范合同文本,对老师更换、课程调整、退费条件等关键条款作出清晰提示。教学服务合同看似普通,但一旦涉及人身信赖和个性化服务,就可能影响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依法经营、充分告知,既能减少纠纷,也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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