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余某与朋友一行赴A国旅游。为入住酒店,余某持信用卡在酒店刷卡交易6000A国货币,用于支付酒店房间入住押金(即预授权交易)。数日后余某收到银行电话询问某笔交易的真实性,余某予以否认。银行遂对信用卡启动保护,余某随后办理了挂失流程。2019年11月2日,银行在余某信用卡账户中入账45000A国货币。
余某表示酒店住宿费用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且发生45000A国货币交易时其不在现场且未经本人签字,该笔交易系被他人盗刷,银行在余某否认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入账清算存在过错,要求银行退还45000A国货币。
银行方面则根据万事达卡组织规则解释,后续45000A国货币的交易系基于此前6000A国货币预授权的同一授权号的请款交易产生,请款金额可以与授权金额不一致,银行作为发卡行无权拒绝请款清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认可6000A国货币的授权交易系本人实施,发卡行亦提交了卡组织授权记录和核心系统入账记录,载明后续45000A国货币的交易系基于同一授权号的请款交易产生,故对余某盗刷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银行清算入账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在发生异常交易后,余某及时否认交易并挂失,银行及时提醒余某并调整卡片状态,双方均采取了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45000A国货币交易最终清算入账,系挂失前正常预授权交易的后续请款行为所致。根据万事达卡组织规则,请款金额可以与授权金额不一致,银行作为发卡行无权拒绝请款清算。余某虽不予认可,但未举证证明银行的清算入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万事达卡组织相关清算规则。在银行卡组织提供了事后争议解决和申请退单渠道的情况下,银行清算入账系争交易的行为不存在明显过错。
关于银行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后,银行多次要求余某提供证明材料以供核查,余某虽提供了部分单据,但单据所载商户名称与系争信用卡交易商户名称不一致,部分单据信息被隐藏,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预授权的法律性质:发卡行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承诺
信用卡预授权是指基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和持卡人的信息确认及同意授权,发卡行对持卡人预计可能支付的金额向特约商户作出付款承诺。这一过程涉及三层法律关系:一是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二是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发生预授权交易的原因关系;三是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独立的担保付款关系。
基于上述法律关系,预授权交易可以视为发卡银行对特约商户作出的付款承诺,该承诺一经作出,信用卡预授权即告设立,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余某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在酒店刷卡6000A国货币的联机授权交易,用于办理酒店房间的入住,余某的授权交易及银行冻结额度的行为符合预授权交易的法律特征,在余某刷卡当日银行即向入住的A国酒店作出付款承诺,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担保付款关系成立。
二、跨境预授权超额结算须遵循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则
在信用卡跨境支付与清算问题缺少统一规则的情况下,国际信用卡组织的会员银行应当遵守国际卡组织规则。对金融消费者而言,一旦消费者确认选择某卡组织的信用卡,应视为持卡人接受该国际信用卡组织的相应规则。
信用卡领域中持卡人超出信用卡授予额度的使用是国际惯例。预授权设立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仅是对将来之服务达成合同准入的约定,尚未确定最终结算金额或债务种类,因此在结算时,金额可能超过预授权设立时冻结的额度,但超过范围需要遵循持卡人信用卡所属的国际卡组织规则。本案中,余某所持有的系万事达信用卡,其在A国酒店进行预授权设立的冻结额度为6000A国货币,最终结算45000A国货币,符合万事达国际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预授权结算不构成侵权,挂失不能对抗预授权结算
预授权交易与信用卡盗刷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被第三方冒用。预授权交易存在设立与结算两个环节,因发卡行的承诺与结算存在时滞性,持卡人收到账单时可能不在交易现场、未签字,但清算与预授权属于同一授权,签字或密码并非预授权结算的必要条件,因而与信用卡盗刷具有实质区别。
持卡人挂失能否对抗预授权结算,本质是发卡行能否自行撤销预授权。就预授权交易的独立担保性质而言,发卡行作出的付款承诺应当是不可撤销之担保,信用卡挂失状态原则上不影响预授权结算的效力,也即发卡行根据预授权及卡组织请款指令清算不构成对持卡人的侵权。
此外当发生跨境信用卡纠纷时,发卡行应当协助持卡人在国际卡组织规则约定的时限范围内发起争议解决流程,持卡人应当承担自身证明义务,有效提供卡组织所需的支持材料,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银行多次要求余某提供证明材料,但余某均未能提供,最终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退单程序解决争议,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跨境信用卡预授权交易是境外消费的常见支付方式,但其交易授权与资金清算不同步、预计消费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可能不一致的特点,往往使持卡人产生误解,甚至误以为遭遇盗刷而引发纠纷。
预授权一旦设立,发卡行即对特约商户作出独立的付款承诺,最终结算金额可能远超预授权金额。故对持卡人而言,在境外使用信用卡进行预授权交易时,应当充分了解预授权交易的运作机制,妥善保管预授权单据,在收到账单后仔细核对交易信息。如对交易金额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发卡行提出,并按照卡组织规则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配合银行完成争议解决流程。对于发卡行而言,应当向持卡人充分披露国际信用卡组织关于预授权的相关信息,包括预授权的授权期限、超限额度及异议处理方式等,在发生争议时积极协助持卡人发起争议解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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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