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徐庆恒
2026-09-16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陈某入职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岗位为运营专员。入职前后,公司未向陈某公示、告知具体岗位录用条件、考核标准,也无书面岗位职责清单、量化考核制度。

入职第2个月,公司口头通知陈某“个人不适合岗位、试用期不合格”,单方直接辞退陈某,未出具书面解除理由、未进行考核记录、未履行告知及工会程序。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及起诉,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抗辩:双方处于试用期,企业拥有双向选择权,在试用期可以随时、无理由辞退员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试用期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无明确、公示的录用考核标准,无证据证明陈某工作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

3.公司单方辞退行为无事实依据、无合法程序支撑,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判令公司依法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绝大多数企业和劳动者误以为:试用期是双向随便辞退期、企业可以随时开人、不用赔钱

劳动者试用期可轻松离职,但用人单位绝对不可以无理由辞退员工。

二、企业想合法解除试用期员工,必须同时满足全部3个要件,缺一违法:

1.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岗位标准、工作要求、考核细则具体、可量化、合法;

2.录用条件事先告知:入职前或入职时已公示、员工知情确认;

3.有实质证据证明不合格:有考核记录、工作瑕疵、差错台账等客观证据,而非主观感觉、口头评价。

三、用人单位试用期禁止行为

1.不得仅凭“不合适、不匹配、感觉不行”等主观理由辞退;

2.不得无考核、无记录、无依据随意裁员;

3.不得临近试用期届满集中批量辞退恶意利用试用期无偿用工;

4.不得省略书面理由、告知、工会程序直接辞退。

四、劳资双方试用期解除权限差异

1.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需理由、无需赔偿,合法解除;

2.用人单位必须有法定理由+事实证据+合规程序,否则一律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金。

五、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业在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不属于正常辞退,属于违法用工,员工可主张: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直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2N赔偿)

律师寄语

试用期是双向考察期,不是企业免责期、随意裁员期

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设置完全不对等:员工离职自由,企业辞退受限。企业不能利用试用期低成本、无底线辞退员工,这是劳动法律的强制性底线。

对企业而言:想要合法淘汰试用期不合格员工,务必做到标准前置、告知前置、考核留痕、理由书面化,无依据辞退必将承担高额赔偿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遭遇试用期口头辞退、随意裁员、无理由开除,不用自认倒霉,公司拿不出书面考核标准、不合格证据的,一律属于违法解除,可依法仲裁维权,主张双倍赔偿。

试用期不是“临时工保护真空期”,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自用工第一天起全程受法律保护。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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