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金融机构“单方变更权”侵犯客户权益,法院:无效!

朱现领
2026-09-04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发布“零钱包积分赚不停”活动。按照活动规则,持卡人向该银行零钱包账户充值达到日均存款额25万元以上,银行即向持卡人赠送积分。

郝某某参加了该活动,并于2019年12月30日获赠180万积分。2020年3月20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调整积分兑换里程规则的公告》,将信用卡客户积分兑换航空公司里程比例由原本的25:1调整为50:1,新规在45日后生效。

郝某某认为银行在其获得180万全部活动积分仅3个月后将里程兑换比例提高,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且在其参加涉案活动时未尽到积分可能贬值的风险告知和提醒义务,故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按照25:1的比例进行兑换,并免除年费及已扣除的6万积分。

银行辩称,其已按照活动规则向郝某某赠送180万积分,积分使用规则应以银行的《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为准,该细则第八条规定银行有权根据政策要求及市场经营情况修改或取消本积分计划,故其对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进行调整具有合同依据。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零钱包活动系以赠送积分作为最核心的营销点,且存入零钱包的款项均不计利息,该活动开展时所确定的积分奖励计划、兑换规则及相应积分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对消费者是否参与该活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属于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郝某某按照活动规则将存款转入零钱包账户,以放弃相应存款利息为代价获得了积分,该积分有别于一般的因持卡人消费而获赠的积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财产价值属性,郝某某对于相应积分价值具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应予以保护。

银行在开展涉案零钱包活动时,并未对积分到账后可能随时对积分兑换规则进行调整等关键信息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且在涉案积分全到账后3个月后即行调整兑换规则,造成积分价值明显低于合理预期,调整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据此认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系格式条款,该细则第八条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判决银行针对郝某某剩余的154万积分,继续按照调整前的25:1比例进行兑换,并免除相应年费。银行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金融机构单方变更权的性质:属于格式条款,须受严格规制

金融机构或商家为保障其随时调整合同内容的权利,往往在合同中设定“单方变更权条款”,即约定其享有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而无须相对方同意的权利。该条款系金融机构单方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中约定“有权根据政策要求及市场经营情况修改或取消本积分计划”,该条款的本质是赋予银行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属于单方变更权条款。金融机构欲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内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中约定合同提供方享有单方变更权的条款本身应当合法有效;二是合同提供方依据单方变更权条款所作出的变更后条款内容应当合法有效,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方变更权条款的合法有效标准:应具备可期待性

单方变更权条款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应当严格依照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单方变更权条款应符合“可期待性”的判断标准,即格式条款使用人负有使相对人在不持有偏见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理解并预见可能变更的情形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条款变更的前提、内容、方式等应尽量明确具体。

本案中银行在条款中约定其行使修改权的前提是政策要求及市场经营情况,其中“市场经营情况”明显过于宽泛,可能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极大的不安定,且存在银行借此转移经营风险的嫌疑,该种单方变更权条款即有可能被认定不具有可期待性,故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变更后条款的效力审查:实体与程序双重标准

变更后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包括实体及程序两个方面。实体上,应当考虑变更后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及预期及合理性两项标准。郝某某为获取积分将存款转入零钱包账户,放弃了相应的存款利息,该积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财产价值属性,郝某某对相应积分价值具有合理的预期利益,银行不应随意更改。合理性问题还应当重点考察相关条款的变更原因、条件、后果、目的、是否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相关业务是否具备特殊性等因素。

本案的积分具有特殊性,而银行基于其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变化及获取航空里程的成本增加等原因随意调整积分兑换规则,具有重大的转嫁商业风险之嫌,不具有合理性。

程序上,欲使变更后条款内容产生效力,也必须将该变更后的条款内容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送达相对方。本案中银行其变更的内容仅通过官网发布,实际上对持卡人获知规则变更内容以及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均是不利的。

律师寄语

积分虽然看似“虚拟”,但当消费者以放弃存款利息等实际利益为代价获取时,该积分即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消费者对其价值具有合理预期,金融机构不得随意贬损。实际上,在金融消费领域,格式合同广泛存在,金融机构为保障其经营灵活性,往往在合同中设定“单方变更权条款”。

单方变更权并非不受限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设定单方变更权条款时应当尽量明确变更的前提、内容、方式等具体要素,在作出变更时应当充分评估变更的合理性并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在参与积分活动等金融消费时,应当关注活动规则中关于积分使用和变更的相关条款,对于不合理的变更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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