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专访】朱现领律师:科技公司“保洁员”也被要求签竞业限制协议?

品宣部
2026-09-01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近日,一则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在某科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的王女士,离职时被公司告知“全员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她两年内不得去其他互联网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否则须赔偿十万元违约金。王女士迫于压力签了协议,事后却越想越不对劲——一个做保洁的,凭什么要被限制两年不能找工作?

带着这一问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专业角度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适用边界进行解读。

一、从“全员签署”到“协议无效”

根据王女士的描述,她在这家科技公司从事的是基层保洁工作,日常负责办公区域的清洁维护,与公司的核心技术、商业秘密毫无交集。然而离职时,公司却以“全员都要签”为由,要求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去其他互联网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否则承担十万元违约金。

“这并非个案。”朱现领律师指出,“近年来,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对象呈现明显的泛化趋势。从保安、保洁、前台到行政后勤,一些本不接触商业秘密的基层岗位员工,都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有研究显示,在涉及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被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的劳动者中,有77%是基层岗位职工,其中不乏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

那么,公司要求全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朱现领律师的回答非常明确——“对于王女士这样的基层保洁岗位,这份协议对她没有法律效力。”

二、竞业限制的法定适用范围

朱现领律师表示,要判断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首先要回到法律本身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对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有着严格限定,”朱现领律师强调,“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核心技术人员或掌握经营机密的高管离职后进入竞争对手企业,导致商业机密外泄。它从来就不是一项可以覆盖全体员工的制度。”

具体而言,法律规定的三类适用对象包括: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掌握核心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第二,高级技术人员。如核心研发负责人、关键技术骨干、高级研究开发人员等掌握核心技术成果的人员。

第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虽然不一定担任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但在工作中实际接触并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保洁属于基层服务岗位,日常工作接触不到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显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朱现领律师指出,“该公司强制全体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典型的滥用权力,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三、司法实践如何认定?

对于此类将竞业限制扩大适用于普通劳动者的做法,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朱现领律师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明确了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涉及保安岗位竞业限制的案件——一名月薪3500元、主要负责日常巡逻的保安,离职后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索赔20万元违约金。法院最终认定,该保安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人员,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朱现领律师说,“比如冷菜厨师、推拿师、宠物医生、钢琴老师等岗位,法院均认为这些岗位的劳动者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而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些判例为遏制竞业协议滥用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朱现领律师进一步解释,法院在审查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判断:

“首先,审查劳动者是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 如果劳动者在岗位上从未接触过公司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那么即便签署了协议,该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审查岗位性质与保密义务的关联性。 保洁、保安、行政等基层岗位的工作内容与公司核心机密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关联,用人单位难以证明这些岗位负有保密义务。

“再次,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不加区分地要求全体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全员竞业’的做法本身就说明其目的并非保护商业秘密,而是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

四、签了协议就一定有效吗?

有读者可能会问:王女士既然已经签了协议,是不是就得认了?

朱现领律师明确表示:“签了不等于有效。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协议内容本身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即便双方签字盖章,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他进一步解释,《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适用对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法定范围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对于保洁、行政、基层服务等非涉密岗位,即便劳动者迫于压力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当然,实践中很多基层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面对公司的要求往往只能被动签字。”朱现领律师提醒,“对于这类情况,劳动者完全有权拒绝签署。如果已经签署,也不必过分担心——法律不会因为一份无效的协议而限制你的就业自由。”

采访最后,朱现领律师向广大劳动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了解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了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普通基层岗位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定范围。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先弄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谨慎签署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先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法定适用对象。如果不是,有权拒绝签署。

“第三,已签协议不必恐慌。 如果已经签署了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必过度担心。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法审查协议的效力,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约定,法院会认定其无效。

“第四,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如果因竞业限制协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朱现领律师总结道:“竞业限制制度的初心是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秘密,但这一制度绝不应成为束缚普通劳动者就业自由的工具。法律的实施始终围绕事实展开,公正的判断永远立足于证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地使用竞业限制制度,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劳动关系环境。”

(本文由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采写,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如有法律咨询需求,可通过公众号后台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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