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常某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2日,常某某经张某介绍,通过微信与案外人严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严某向常某某出售布料两吨,每吨36万元。常某某当日向严某转账45万元,但严某始终未交付货物。
2020年9月6日,常某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确认张某为本次买卖交易提供担保,保证常某某能够按时收到货物,如收不到货物,张某自愿对返还货款事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张某分三期返还45万元货款:2020年5月5日已返还6万元,2020年11月1日前返还9万元,余款于2021年5月1日前还清。
后查明,严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责令退赔包括常某某45万元在内的548.3万元。常某某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获得8321.7元。张某通过多种渠道向常某某转账共计371100元,但常某某主张其中部分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不属于担保还款,认可属于担保还款的金额为35600元。
常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对剩余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的诈骗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欺诈,涉案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常某某未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张某未举证证明保证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保证协议合法有效;扣除张某已还款项及刑事退赔款项后,张某应连带偿还常某某346078.3元。判决后张某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买卖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严某的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罪,其与常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因此无效?张某主张该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对此,法院并未采纳张某的主张。刑事判决认定严某构成诈骗罪,是从刑法角度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而从民法视角观察,严某的行为本质上是性质严重的欺诈。欺诈行为一旦超过刑法容忍的限度,即被纳入刑法规制,但这并不影响民法将该行为定性为欺诈。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存在欺诈情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在受欺诈方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常某某在知晓欺诈事实后并未主张撤销合同,而是选择继续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涉案买卖合同作为主合同仍然有效。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无论是否涉及犯罪,都应当以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将刑事犯罪与合同无效直接挂钩,既不利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民法典鼓励交易、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
二、主合同涉欺诈,保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一般亦归无效。因此,认定保证协议的效力,首先须对主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如前所述,涉案买卖合同因常某某未行使撤销权而有效,这就为保证协议的效力奠定了基础。
张某辩称其签订保证协议系受到常某某胁迫,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从双方签订协议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交流语气平和,未提及胁迫事宜,且在之后长达一年多的沟通中,双方多次讨论拓展业务、共同挣钱等事宜,亦未提及受到胁迫。在张某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胁迫事实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保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证人不能因主债务人构成刑事犯罪而当然免除担保责任。刑事犯罪是主债务人自身的行为责任,担保人为主债务提供担保,是基于其对主债务履行的信用背书。只要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就应当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自愿以书面形式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就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
三、刑事退赔程序启动后,保证人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刑事判决已责令严某退赔常某某45万元的情况下,常某某是否还能向张某主张担保责任?二者如何衔接?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证据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不能相互替代。在民事诉讼的被告并非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形下,即便刑事案件已确定追赃,刑事被害人仍然可以对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分别受理、分别审理。
但需要强调的是,刑事退赔与民事担保责任的承担不能导致权利人双重受偿。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责任人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在常某某后续通过刑事退赔或保证责任承担累计收到45万元货款时,张某即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获得刑事判决退赔款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同时,明确载明:张某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于常某某足额接受45万元货款时,即时享有接受刑事判决退赔款的权利。这一判决既充分保护了常某某的债权实现,又避免了重复受偿,同时为张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严某追偿预留了通道,体现了民事审判与刑事追赃之间的合理衔接。
律师寄语
主债务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更不意味着担保人可以当然免除担保责任。欺诈行为在民法上属于可撤销事由而非绝对无效事由,受欺诈方享有选择权——可以主张撤销,也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效力并寻求担保救济。这一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对善意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对于担保人而言,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旦签署保证协议,即应当受其约束。以“受胁迫”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凭口头主张即可免责。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主债务人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可以分别进行,刑事退赔不影响民事担保责任的认定,只需在最终受偿时注意避免双重获利即可。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