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孙某婚前任职某上市公司,公司于婚前授予孙某10000份股票期权。期权协议约定:等待期4年,分期归属行权,需要持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满足服务期限条件后方可行权。
孙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持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离婚时,期权尚未满足行权条件,孙某未行权。离婚3年后,孙某继续在公司任职,达到全部归属条件并完成行权,行权净收益320万元。
周某得知后起诉,主张:部分行权收益依托婚内劳动贡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孙某抗辩:期权婚前授予,且全部行权行为发生在离婚之后,全部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周某无权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1.股票期权仅为期待权,婚前授予不等于收益全部归个人;期权变现依赖持续劳动,属于延迟支付的劳动报酬。
2.以婚姻存续时长占期权整体归属等待期总时长的比例,核算婚内劳动贡献对应的收益。
3.认定折算后对应的行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应当向周某支付对应补偿款;离婚之后孙某单独任职对应的收益部分,属于孙某个人财产。
离婚诉讼阶段,期权尚未行权、收益金额无法确定的,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分割,保留配偶一方待实际行权后另行起诉主张分割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股票期权法律属性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只是未来以固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授予时无确定财产价值;能否归属、能否行权获利,依附员工持续履职,具备强烈人身属性,属于企业延期发放的劳动对价。
二、四类情形司法统一裁判标准
1.婚前授予、婚前完成行权:全部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授予、婚姻存续期间行权:依靠婚内劳动满足归属条件,行权净收益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授予、离婚后才行权(本案情形):适用时间比例分摊规则。
可分割共同收益=行权总净收益×(婚姻存续时间÷期权授予日至全部归属完成总服务期)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承担家庭分工,支撑员工履职,婚内劳动对应的增值收益应当作为共同财产。离婚之后单独工作产生的收益部分归个人。
4.行权取得股票后,后续单纯市场波动产生的股价增值,属于持有人个人财产。
三、实务关键风险提示
1.离婚时仅仅持有期权、未行权,没有实际现金收益,法院不直接分割期权本身。配偶务必在离婚协议书、离婚庭审笔录中书面固定期权数量、授予时间、归属计划,防止对方后续行权后隐匿收益。
2.夫妻可以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期权及未来行权收益归属,约定优先于法定分割规则。
3.行权价款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资金出资,会进一步强化配偶分割收益的权利。
四、婚前股权是完整既得财产,增值区分自然增值/主动经营增值;
股票期权属于期待权,价值高度依赖后续劳动付出,不直接套用股权增值二分规则。
律师寄语
只要离婚时没有行权,未来行权收益就和前配偶无关?实际上,大量企业期权归属周期长达数年,经常横跨婚前、婚内、离婚后三个阶段。
期权本质是延期发放的劳动报酬,授予只是拿到“资格”,持续劳动才能兑现财富。即便拖延到离婚后行权,只要婚姻存续期间你为满足期权归属付出了职场劳动,配偶一方因家庭分工形成协力贡献,对应的收益份额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想要完整隔离婚内收益分割风险,最佳方式是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期权全部收益归属;不要试图刻意拖延行权至离婚后规避分割,该操作无法免除婚内对应收益的分割义务。
离婚时务必主动披露、固定对方期权相关证据(授予协议、归属时间表),在离婚文书中预留后续行权收益的分割权利。一旦发现对方离婚后行权套现,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依法主张对应的财产份额。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