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推荐人为保险代理人担保,公司索赔时能否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朱现领
2026-08-07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09年11月,朱某某作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以姜某某推荐人、直接主管的身份签署了一份《担保书(内)》,载明:“鉴于姜某某同志拟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保险代理合同,本人愿自该同志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提供以下担保:该同志在为公司进行保险代理活动中因过错或越权代理给公司和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清偿责任……本人愿就以上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清偿责任产生之日起四年。”

同日,某保险公司与姜某某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姜某某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宣传说明、夸大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不得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合同同时约定,姜某某越权代理或违反合同义务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由姜某某承担一切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姜某某通过夸大投资收益及分红、承诺给予额外利益等方法,诱导吴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七份保险。保险公司向姜某某支付了佣金及奖金共计3.7万余元。2020年9月,吴某某反映姜某某存在误导投保行为,保险公司与吴某某协议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后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姜某某退还佣金及奖金,并要求朱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诱导行为,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其具有明显过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相关佣金及奖金。

关于推荐人朱某某签署的保证条款的效力,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朱某某具有保险代理从业资质,与保险公司的缔约能力并不悬殊,对是否签署保证条款具有较高自主性,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二,保险公司通过要求推荐人签署保证条款作为风控管理措施,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其三,朱某某作为姜某某的推荐人和业务主管,对姜某某成功代理的保单享有一定的提成收益,理应根据其签署的保证条款履行担保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朱某某对姜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姜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推荐人与保险公司系平等委托代理关系,保证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收取佣金,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具有独立身份,与保险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在从业中具有较高的自主能动性。 朱某某作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资质、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代理人,对是否签署保证条款具有较高的自主性,而非被迫接受。因此,不能类推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来认定保证条款无效。

二、推荐人获取管理津贴与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利益与风险共存原则

为激励推荐人通过“传帮带”培养新人,各保险公司普遍规定推荐人可从被推荐人身上获得“增员奖”“师徒奖”等多种收益,行业统称为“管理津贴”。推荐人的管理津贴与被推荐人的业绩呈持续正相关关系,推荐人级别越高,对被推荐人业务的介入程度也越大,甚至对保单负有初审职责。

本案中,朱某某作为姜某某的推荐人和直接主管,对姜某某成功代理的保单享有提成收益。既然因被推荐人的展业行为获取了利益,理应对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这正是利益与风险共存原则的体现。保证条款强化了推荐人的责任意识,使其审慎推荐、持续督导,符合保险行业的商业逻辑。

三、保证条款有助于规范保险代理行业,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决定了诚信原则至关重要,任由代理人违法违规销售将严重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加强招录管理,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保险公司将保证条款设置为代理人的准入条件,约束推荐人谨慎推荐、持续督导,具有现实合理性。司法确认保证条款的效力,从社会效果上看有助于强化保险代理行业的合规管理,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律师寄语

保险代理合同中的推荐保证条款,是保险公司内部风控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并非简单评判条款本身,而是综合考量缔约主体的法律地位、行业惯例的合理性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本案判决确认了推荐人在获取管理津贴的同时,应对被推荐人的违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裁判规则。

对于保险代理人而言,在签署推荐保证条款前应当审慎评估被推荐人的从业资质与职业操守,不能仅因管理津贴的吸引而随意推荐,否则一旦被推荐人违规展业,推荐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进一步规范代理人招录与管理制度,强化对代理人展业行为的监督,确保保证条款的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因条款性质争议影响追责效果。对于投保人而言,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仔细核实代理人资质,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利益承诺保持警惕,避免因代理人的误导而遭受损失。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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