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企业用工需注意,律师详解“雇主责任险”!

朱现领
2026-08-04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某物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约定适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2021年物业公司对该险种进行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续保保单特别约定:“本保单不承担被保险人65岁(含)以上的雇佣人员猝死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赔偿责任。”此外,《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条约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五条约定的免责事项中,并未将“65岁以上人员猝死”列入免除范围。

2022年物业公司员工陈某某在作业时被发现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视同工伤,物业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物业公司与陈某某家属经诉讼后达成一致,由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99万余元。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保单中“本保单不承担被保险人65岁(含)以上的雇佣人员猝死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赔偿责任”的约定,从文义上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向物业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亦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9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保险范围条款与免责条款的性质区分

保险范围条款规定的是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和理赔条件,其本身并不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故而无须额外提示和说明。而免责条款则是保险人在保险范围之外,进一步将特定的损失或责任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或免除。

本案中,保险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保险人的理赔范围。而保单“特别约定”中的年龄限制条款,则将65岁及以上人员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实际上是对已承保风险的再排除。因此,法院将其定性为免责条款,具有充分依据。

保险公司将这一条款置于“特别约定”栏而非“免责条款”栏,试图通过形式上的位置安排,规避法律对免责条款的严格规制要求。但该案法院认为,判断条款性质的落脚点不应是条款所在位置,而是实质判断该条款是否具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法律效果。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履行标准:提示应当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明确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并以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为标准。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在投保单上取得了物业公司的签字确认,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就年龄限制条款向物业公司进行了任何形式的说明,该条款在保单中的呈现方式也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仅凭投保人签字,不能当然地视为保险人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收保费不告知、出险后拒理赔”的做法,违背了保险法的基本诚信要求。

三、投保人签字不等于保险人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裁判明确回应了这一抗辩:投保人签字是投保行为的必要环节,但并非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充分证据。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义务,应当审查保险人是否实际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在凭证上的呈现方式是否足以引起注意,说明的内容是否达到了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年龄限制条款不仅未作特别提示,而且与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承保范围存在内在矛盾这种条款之间的冲突,在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尤其应当采信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据此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体现了司法对投保人合理期待的保护。

律师寄语

雇主责任险是企业分散用工风险的重要工具,尤其对于物业公司等大量聘用超龄人员的服务性企业而言,更有其现实需求。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论以何种名目出现,只要实质上具有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效果,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予以充分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企业而言,在购买雇主责任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特别约定”“责任免除”等部分的内容,对不理解的条款可要求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解释,并可要求将解释内容以书面形式留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规范承保流程,对免责条款采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留存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否则即使投保人已签字确认,仍有被认定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除了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外,也要关注用人单位是否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行使保险请求权,使保险制度真正发挥保障功能。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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