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李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的公司业务,借款全程由李某单方沟通、收款、使用。李某从未将借款事宜告知妻子张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因经营亏损无力还款。
王某妻子刘某私下找到李某妻子张某诉苦,张某才知道此事。刘某向张某哭诉家中能动用的资金都借给李某了,现在家里又急需用钱。张某感慨道:“我也因为李某也欠了很多网贷,我知道他这几年很难,我们也想把钱给你还上,看年底会不会有奇迹吧”。张某发工资后,向刘某转账3000元。
因李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王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认为张某主动作出愿意还款的口头表述,且实际转账付款,足以证明张某自愿加入李某的个人债务,据此请求判令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张某抗辩:其事前对丈夫李某的个人借款完全不知情。刘某是债权人王某的配偶,但不是债权人。且刘某向张某诉苦时并未提出要张某对全部款项承担还款责任的要求。张某的口头表述仅是对对方困境的共情安抚、人情宽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承担承诺。张某给刘某转账3000元仅为小额善意帮扶应急,并无自愿承担全部20万元债务、加入原有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依法不构成债务加入,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系李某个人债务,张某事前对借款事宜完全不知情。刘某是债权人的配偶,但法律上并不具有债权人身份。刘某向张某诉苦,并未提出要求张某对全部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张某的口头语句属于人情层面的共情宽慰,措辞模糊、不具有债务承担的明确指向性,不属于法定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其转账3000元属于小金额的善意帮扶应急或代偿行为,未对剩余大额债务作出任何担责承诺,整体行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判决:一、由李某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已支付的3000元可在李某应付债务总额中予以抵扣;二、驳回王某要求张某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需在其承诺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司法实践中,认定债务加入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条件:一是第三人具有自愿加入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观合意;二是存在书面承诺、明确口头声明等有效意思表示证据;三是行为外观足以让债权人产生第三人自愿共担债务的合理信赖。三者缺一不可,不得通过单方还款行为推定债务加入。
结合本案事实,张某的行为完全区别于法定债务加入行为。第一,从意思表示层面,张某说“我也因为李某欠有很多网贷”,说明张某向刘某表明了自己并不具有承担本案债务的能力。张某“我们也想把钱给你还上”的表述,是熟人之间的情绪安抚、共情感慨,语句模糊宽泛,无明确的“自愿承担债务、代为清偿全部欠款、共同还款”等债务承担专属意思,不具备法律行为的确定性,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承诺;第二,从履行行为层面,张某仅转账3000元,相对于20万元主债务属于极小金额的善意帮扶,或零星代偿,无持续还款、兜底偿债的行为外观;第三,从主观认知层面,张某事前对案涉借款完全不知情,无提前加入债务、承接他人债务的主观合意,全程仅出于善意化解矛盾、体谅对方困境而进行的情理安抚,仅系普通共情、安抚性质的口头表述,未作出任何明确的兜底还款、共同偿债、加入债务的承诺。
日常生活中,亲属、熟人之间基于人情道义的宽慰话语、小额帮扶代偿十分普遍,若将该类模糊人情话术、极小金额善意还款行为直接推定为债务加入,会严重混淆生活行为与法律行为的边界,不当加重普通民众的民事责任,违背《民法典》意思自治、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司法裁判始终坚持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具体的核心标准:单纯的代为还款、部分清偿行为,仅能产生债务金额抵扣的法律效果,不创设新的债务责任主体;只有第三人作出独立、明确的债务加入承诺,自愿加入原有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担责,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
案涉债务自始为李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张某本就无法定清偿义务。不能善意帮扶应急或代偿行为而被苛以巨额连带债务,否则将违背司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对话发生在双方配偶之间,属于私人情理沟通场景,并非正式的债务协商、履约沟通场景。非正式场合下的模糊性安抚话术、配偶间的小额善意帮扶应急或代偿行为,均不产生创设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债务加入作为加重民事责任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明确、具体、无歧义”的正式意思表示范围内,严禁通过日常人情话语、零星善意行为推定成立。
笔者寄语
债务加入属于严格法律行为,非正式、模糊的人情话术、小额善意帮扶应急或代偿行为均不构成债务加入。若需第三人、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必须在平等协商的正式场景中,取得对方清晰、明确、无歧义的债务加入承诺,并落实为书面协议、承诺书等有效凭证,切勿仅凭对方安抚性言语、小额帮扶还款,主观推定其自愿承担全部债务,最终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