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提供过桥资金验资,公司成立即收回,对债权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彭学军
2026-07-22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赵某、孙某拟共同出资设立C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因二人自有资金匮乏,无力完成5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遂与L财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第三方过桥资金提供方)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由L公司全额提供500万元验资过桥资金,协助赵某、孙某完成C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工商注册及验资备案;待公司注册手续办结后,立即将全部资金原路返还L公司,L公司从中收取验资服务费。

2021年5月18日,L公司按照事前约定,将500万元资金拆分转入赵某、孙某个人账户,再由二人转账至C公司基本账户,完成注册资本形式实缴,会计师事务所当日出具验资报告,C公司顺利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500万元,赵某持股60%、孙某持股40%。公司成立仅3日后,即2021年5月21日,在无真实交易、无借款合同、无合法经营用途的前提下,C公司直接将500万元全额转账至L公司指定收款账户,L公司顺利收回全部过桥资金并赚取服务费。

2022年,C公司因承接市政配套工程,向D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D债权人”)租赁工程设备,拖欠D债权人租金,经多次对账、催告后仍未履约。2023年,D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C公司向D债权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86万元。

判决生效后,C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D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全面查控,C公司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D债权人通过调取C公司工商档案、银行流水及资金流转轨迹,发现C公司注册资本被全额掏空。D债权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股东赵某、孙某及资金提供方L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由三方在抽逃出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C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作为专业财税服务机构,明知涉案500万元资金仅用于短期验资、公司注册后即刻回款,明知该操作会导致C公司资本空洞、丧失偿债能力,仍主动提供过桥资金、设计闭环资金流转路径,协助股东完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全套流程,与股东存在明确的侵权合意,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赵某、孙某作为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直接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L公司协助实施侵权行为,与股东构成共同侵权,二者过错紧密关联、损害后果统一,应当共同担责。

判决:一、赵某在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孙某在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C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L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股东与第三方资金提供方通谋实施的资本掏空行为。L公司事前与股东达成验资回款合意,定制“出借资金—验资入股—即刻回款”的闭环操作,全程无真实交易、无经营需求,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造成公司零资本经营、损害后续债权人合法权益,客观上直接促成抽逃出资结果发生,并非单纯的资金出借行为,具备完整的侵权行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核心认定标准为主观通谋+客观协同行为+统一损害后果。本案中,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掏空公司资本的故意,L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熟知公司验资规则与资本维持原则,仍主动提供资金、协助完成违规操作,双方主观合意明确、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C公司资本缺失、偿债能力丧失、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害结果,完全符合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律师寄语

过桥资金验资、注册即回款的违规操作,是商事领域典型的资本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公司资本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第三方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协助空壳公司虚假公示资本、虚构商事信用,会误导交易相对方基于注册资本产生信赖,极大抬高商事交易风险。

债权人维权时不必局限于追责公司及股东,可穿透核查资本瑕疵的全链条参与主体。在债务人公司空壳无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可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第三方过桥资金提供、协助验资、协助抽逃等情形,依法主张认定协助方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夯实债权保障、实现债权清偿。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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