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一方但未实际交付,能否排除法院执行?

朱现领
2026-07-21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7日,常某与陆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登记在陆某名下的两辆货车(车牌号分别为吉××1、吉××2)归常某所有。离婚后,双方并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2021年6月27日,陆某雇佣马某驾驶其中的吉××2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陆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陆某未履行义务,受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陆某名下的上述两辆货车。

常某得知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根据离婚协议两辆货车应归其所有虽然未办理过户,但自身享有物权期待权,请求法院停止对两辆货车的执行。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两辆车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吉××1号车辆,在离婚后该车并未由陆某实际占有,且交通事故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该车实质上已不再成为陆某的责任财产,故裁定中止对该车的执行。

对于吉××2号车辆,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归常某所有,但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由陆某实际占有和使用,生效判决也认定该车系陆某所有,故常某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其对吉××2号车辆的执行异议。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动产物权变动核心在于“交付”,而非协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车辆等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真正决定物权归属的关键,在于是否完成了“交付”——即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了对动产的占有和控制。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其性质是债权意义上的原因行为,而非物权变动的直接依据。只有在相应动产完成交付后,物权才发生转移。如果协议签订后,动产仍然由原权利人占有、使用、控制,那么法律上该动产的所有权人并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原权利人。

本案中,常某与陆某虽然约定两辆车归常某所有,但吉××2号车辆在离婚后仍由陆某实际驾驶、占有,甚至用于雇佣运输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法律层面上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仍是陆某,常某仅享有请求陆某履行交付义务的债权请求权,该权利不足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实际占有状态决定是否属于责任财产

一般而言,法院只能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责任财产的范围,取决于被执行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的财产。对于动产而言,登记在外观上具有初步的推定效力,但更重要的是实际占有状态。

本案法院对两辆车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正是基于这一原理。吉××1号车辆在离婚后并未由陆某实际占有,即该车脱离了陆某的控制范围,不再属于其责任财产。而且,交通事故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与常某无关,不存在夫妻合谋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法院认定该车实质上已不属于陆某的财产,应予中止执行。而对于吉××2号车辆,由于陆某一直实际占有和使用,该车的登记与占有等外观状态均指向陆某,法院将其作为责任财产予以查封并无不当。

三、离婚协议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未经交付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具有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履行,但在履行完毕之前,该约定不能直接对第三方产生对抗效力。

具体到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对外负债,而案外人仅凭离婚协议主张动产归其所有,但该动产仍由被执行人占有,法院通常会认定协议约定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外部债权人,对动产的外观状态(登记+占有)产生信赖,这种信赖应当受到保护。只有案外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取得了动产的占有其权利才能排除执行。

本案中,常某对吉××2号车辆既未办理过户,也未实际占有,其权利状态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债权请求权,远未达到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程度。因此,法院驳回其对该车的异议,符合基本法理。

律师寄语

离婚协议不是“护身符”,写在纸上的权利不等于握在手里的权利。对于车辆、设备、家具等动产,只有完成了实际交付把钥匙、证件实物真正转移到自己手中,法律上的所有权才算真正转移。如果只签协议不交付,一旦对方对外负债,这些动产极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届时只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去主张赔偿,而无法直接要回财产。

实践中,很多人在离婚时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完成动产交付和过户。这种安排看似省事,实则埋下了巨大的风险。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尽快完成动产的实物交接和登记变更;如果对方确实需要使用,也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或借用关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未交付。法律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而非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机动车等动产而言,鉴于变更登记手续相对简便,没有客观障碍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拖延。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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