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施工资质,自然人王某无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甲公司中标某住宅小区工程后,全部交由王某施工;协议载明王某系公司“内部项目经理”,甲公司仅收取工程总价款3%管理费,不参与现场施工管理、不垫付工程款、不配备项目技术、安全人员;工程款到账后扣除管理费、税费全部转给王某,材料采购、工人工资发放均由王某独立负责;王某自行租赁施工机械、自主招聘班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对外材料欠款全部由王某自行承担。
施工期间王某拖欠材料商货款200余万元,材料商起诉甲公司与王某,主张案涉协议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资质挂靠,要求甲公司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抗辩双方是合法内部承包,王某系内部员工,债务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庭审中甲公司无法提交王某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月度工资发放凭证,仅提供一份临时岗位聘任书。
法院经实质审查认定:案涉《内部承包协议》实质为借用资质的挂靠协议,依法无效;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外拖欠货款,甲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核心理由:1.王某与甲公司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无社保、长期工资发放记录,不属于企业内部职工;2.甲公司仅收取固定管理费,未对项目资金、质量、安全、人员实施实质性管控;3.王某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独立完成全部施工,完全符合住建部规定的挂靠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合法内部承包三要件需同时满足:①承包人是本单位在册职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社保、固定工资);②施工企业统一管控项目资金、质量、安全、技术;③项目收益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承包人领取绩效薪酬而非全额截留工程款。
只要不满足上述任一核心要件,仅以“内部承包”名义签署协议,大概率会被穿透认定为挂靠。
1.无真实劳动关系,虚构员工身份
承包人无劳动合同、无连续社保、无固定月度工资,仅为签订协议临时出具聘任文件;承包人同时在多家建筑公司“内部承包”项目,不存在长期隶属关系。
2.企业只收管理费,无任何实质项目管控
公司不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不审核施工方案、不参与竣工验收;工程款全额转至承包人个人账户,不设立项目专户监管;材料、劳务、机械全部由承包人自行对接。
3.承包人自筹资金、自负全部盈亏
承包人自行垫付保证金、材料款、工人工资;项目盈亏全部归承包人,企业不承担经营风险;发生质量、工伤、欠款纠纷全部约定由承包人兜底。
4.承包人事先对接发包人、借用资质投标
项目招投标阶段即由承包人自行洽谈、制作标书,仅借用建筑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后立刻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本质是先借资质、后签包装协议。
5.承包人独立对外开展经营、以个人名义结算
承包人私刻项目部印章、单独与供应商、劳务班组签订合同,款项绕过公司对公账户私下结算,公司完全不知情。
1.《内部承包协议》因借用资质违反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2.被挂靠企业对工程欠款、材料货款、工人工资、工伤赔偿、质量缺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企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
4.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拒付工程款、主张质量违约金。
很多建筑企业试图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包装挂靠行为,仅靠书面名称无法规避法律审查,法院实行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审查。
对建筑施工企业:若确需推行内部承包,务必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为承包人缴纳社保、派驻全套管理人员、设立项目专户监管资金,全程把控质量安全;杜绝只收管理费、放任实际施工人自主经营的模式,否则极易被认定挂靠,背负巨额连带债务与行政处罚。
对项目实际施工人:无资质情况下借用企业资质施工,即便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仍属无效,自身工程款结算、维权均存在重大障碍;发生欠款、质量事故时,企业与自身需共同对外担责。
区分合法内部经营与违法挂靠,严守资质管理、劳动用工、项目管控三道底线,才能防范工程全流程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