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未经批准的加班,是否可以申请加班费?

徐庆恒
2026-07-04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4年2月入职某设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加班须提前线上申请并经审批,未经审批视为自愿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024年6月至10月,因项目赶工,刘某多次在工作日下班后及休息日延时工作,未提交加班申请,但钉钉考勤显示打卡时长超标,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其在非工作时间接收主管指令、沟通工作、交付设计成果。离职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该期间加班费共计2.8万元。

公司辩称:刘某所有加班均未审批,按制度属自愿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加班费2.8万元。

法院认为:加班审批制度不能否定客观加班事实。刘某虽未履行审批流程,但提交的考勤、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为公司利益,非个人自愿行为,符合法定加班情形,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

一、核心结论:审批≠加班费的法定前提

公司内部加班审批制度仅为管理规范,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不能直接否定客观存在的加班事实。判断是否支付加班费,关键看加班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是否为公司利益而非是否经过审批。

二、两类“未经审批加班”的不同认定

1.用人单位安排/默许的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    特征:因工作任务繁重、上级指令、业务紧急等非个人原因加班;

·    证据: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邮件、工作成果、同事证言等;

·    后果:无论是否审批,均需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自愿/自主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特征:个人效率低、拖延工作、主动“内卷”,与公司安排无关;

·后果:属自愿行为,无权主张加班费

三、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需证加班事实存在、加班系公司安排/为公司利益(考勤、聊天记录等);

·用人单位:若主张“自愿加班”,需提供员工消极怠工、无实际工作内容等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四、实务风险提示

·企业:审批制度不能滥用,不得故意不审批以规避加班费;长期默许员工加班的,视为认可加班事实;

·劳动者:留存加班证据(考勤、聊天、邮件、工作记录),证明加班系公司安排,避免“口说无凭”。

律师寄语

加班审批是企业管理手段,不是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只要加班是公司安排、为公司利益,即便未经审批,也应支付加班费;反之,个人自愿加班则无权主张。

对企业:规范加班管理,审批制度应合理执行,不得以此规避法定加班费义务;及时留存加班审批、调休安排等证据,防范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增强证据意识,非工作时间因工作加班时,留存考勤、沟通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明加班系公司安排;遇公司以“未经审批”拒付加班费时,依法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合理平衡企业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依法支付加班费,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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