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2012年前后,出借人程某及其配偶余某陆续向王某以及王某实际参与经营的“鸿基轴承公司”出借多笔款项,借款本金累计达2145万元。其中,王某个人向余某借款345万元,鸿基轴承公司向程某借款1800万元,借款协议明确注明“因业务需要”“用于公司经营”。
2013年8月,经协商,王某承接了鸿基轴承公司对程某所负1800万元债务,同时余某将对王某的345万元债权转让给程某,两份《协议书》均约定年利率20%,王某以其持有的某轴承锻造公司(化名“明远公司”)90%股权作担保。此后因未按期还款,双方多次签订《还款协议书》,最终在2018年7月确认:截止2018年4月15日,王某尚欠程某借款本金2530万元,利息1198.924万元。明远公司自愿为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与妻子黄某于2008年结婚,2014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支付女方700万元,并将一套房产及一辆车归女方所有。而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王某一直向程某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多次在还款协议中列明“结婚证复印件作为附件”,程某由此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要求王某、黄某及担保公司共同偿还本息合计3500万元。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条及所有协议均无黄某签字,事后黄某亦未追认。债权人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王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判决王某偿还本金2530万元及利息970万元,明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程某要求黄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大量银行流水,主张借款资金最终流向黄某账户、用于购房及家庭消费,且王某离婚前转移资产、恶意逃避债务。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款项与黄某存在直接关联,资金往来记录混乱且与借款金额难以对应,黄某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同时,王某在离婚后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属于单方行为,不构成黄某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无需承担3500万元的还款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大额民间借贷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直接关系到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数千万元的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 证明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本案借款金额高达2500余万元,远超一般家庭日常开支,债权人程某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程某提供了王某、王坤、黄某等人的银行流水,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款项往来发生在明远公司、王坤(公司财务)与王某之间,多笔转账备注“往来款”“还款”,并未明确流入黄某个人账户用于家庭消费;黄某虽与王坤存在资金往来,但双方互有转账且备注“还款”,无法锁定款项来源于案涉借款。债权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共同经营及共同意思表示缺位,借款协议及多份《还款协议书》均明确借款用途为“业务周转”“公司经营”,黄某从未在鸿基轴承公司或明远公司任职,也无证据表明其参与经营决策。尽管王某在离婚后仍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但黄某未作出共同举债的追认,且双方早已离婚,王某的单方行为不能推定黄某有共同负债的合意。法院指出,债权人轻信债务人“以结婚证附件作担保”的做法,并不构成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合理信赖。
3. 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隔离,虽然程某主张王某与黄某通过离婚转移资产、恶意逃债,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本身并不直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700万元现金支付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发生在借款之后,无法直接与案涉借款资金关联。因此,仅凭离婚财产分割不能突破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
对于大额民间借贷,若希望配偶共同担责,出借前最好落实“共债共签”,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条、合同中签字确认。若无法实现,则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保留款项用于夫妻共同投资、购房、子女留学等共同用途的凭证,否则将面临个人债务无法向配偶追偿的法律风险。
泽达寄语
一纸判决,厘清了婚姻中的“债务防火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避免“被负债”的悲剧,也要防止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超出日常所需的巨额债务未轻易推定为共同债务,体现了司法的审慎与平衡。
大额借款务必采用“共签”模式;签署协议时核实借款人婚姻状况,并要求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保留资金流向证据,避免借款人单方转移资产。
若配偶以个人名义对外大额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避免在借据上随意签名,更不要用个人账户帮助收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债务的知情或追认。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维权须以证据为基石。愿每一位读者都能在借贷与家庭关系中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剪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