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把财产全给妻子,债务自己扛?法院:撤销!

剪兆华
2026-06-20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

借钱容易要钱难,债务人却“净身出户”? 2016年初,刘先生借给好友张某1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然而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拖延不还。刘先生无奈起诉,法院于2019年7月判决张某及其前妻石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但让刘先生震惊的是,就在一审判决前夕的2019年5月22日,张某与石某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财产分割“一边倒”:

奥迪A4、宝马S350两辆豪车归石某所有;北京高碑店139平米房产(市值千万)归张某,但650万贷款由张某独自承担,且需在2019年9月底前支付石某470万元折价款;东城区一套回迁安置房(婚后老宅拆迁所得)也归石某;张某名下100万存款分给石某50万。
而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欠刘先生的1200万)均由张某一人承担。

刘先生认为,张某和石某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自己债权无法实现,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明知欠刘先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大部分共同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石某,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刘先生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宝马S350、高碑店房屋、东城区安置房的约定,但未撤销奥迪A4的约定(认为该车可能为案外人财产)。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张某、石某也上诉,主张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撤销宝马S350、高碑店房屋、东城区安置房的判项;
撤销一审关于奥迪A4的部分,改判撤销离婚协议中奥迪A4归石某的约定。

至此,离婚协议中涉及主要财产(两辆车、两套房)的分割条款全部被撤销,这些财产将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以清偿刘先生的债务。

法律分析

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石某的离婚协议将婚后购置的车辆、房产(包括拆迁安置房)大部分分割给石某,而债务全部由张某承担。从财产价值看,张某分得的财产远少于其应占份额,且其承担的债务远高于所得财产,这种分割方式导致张某的偿债能力显著降低,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刘先生的利益。

同时,离婚协议签订时(2019年5月),刘先生的债权已经进入诉讼程序(2019年7月一审判决),张某和石某对债务的存在应当是明知的。二人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 刘先生在2023年底通过法院调取到离婚协议档案后才确切知道财产分割内容,并于2024年4月起诉,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注意:离婚协议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让逃债行为“落空”。

泽达寄语

诚信是立身之本,法律面前“小聪明”行不通。 任何企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最终都可能被法院“一键撤销”。债权人也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债务人离婚且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应及时调取离婚协议并行使撤销权,避免债权落空。

同时,也提醒所有人:离婚协议应当公平、诚实,不能把离婚当作逃债的“保护伞”。法律的底线不容试探,公平正义永不缺席。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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