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接受遗赠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徐庆恒
2026-06-19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4 年3月,张某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李某(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024年8月,张某去世,李某于当月10日知晓遗嘱内容。

2024 年9月25日,李某在家庭协商会议上,向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口头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现场有两名无利害关系邻居在场见证并录音。后张某子女以“李某未以书面形式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接受遗赠有效,并判令配合过户。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

1.李某接受遗赠的行为合法有效

2.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李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法律未强制要求接受遗赠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李某在知道受遗赠后60 日内2024年8月10日至10月9日),以口头+见证人+录音的方式明确表示接受,意思表示真实且可举证,符合法律规定,不视为放弃。

法律分析

一、核心结论:接受遗赠不必须书面形式

《民法典》仅规定接受遗赠需在知道后60 日内明示未限定表示形式有效形式包括:书面形式:签署《接受遗赠声明书》、邮寄通知、公证确认(最稳妥,举证易);口头形式:向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明确表示,需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或录音录像固定证据;行为默示60 日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遗赠财产(如收租、维修),结合其他证据可认定。

二、关键期限:60 日“生死线”

起算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非遗嘱订立日或被继承人死亡日);后果: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区别于遗嘱继承:继承人未表示放弃即视为接受,无需主动明示。

三、表示对象:需向利害关系人作出

接受意思应向遗产管理人、全体/部分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作出,确保相关方知晓。

四、实务风险提示

口头/行为方式举证难,易引发争议;优先选择书面+ EMS 邮寄(留存底单)+公证,规避举证风险;60日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逾期权利灭失。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律师寄语

接受遗赠的核心是60 日内明确表意+有效举证,而非强制书面。法律尊重真实意思表示,口头、行为等形式只要能固定证据,均受保护。

对受遗赠人:务必在知道后60日内行动,优先书面+公证/邮寄留存证据;口头表示需见证人+录音,避免“口说无凭”。

对法定继承人:无权以“非书面”否定接受效力,重点审查期限是否合规、意思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

及时、规范行使权利,才能让遗赠人的意愿落地,避免家庭遗产纠纷。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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