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调休是否可以折抵加班费?

徐庆恒
2026-06-16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5 年1月入职某贸易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2025年“五一”假期(5月1日- 5月5日),公司安排王某5月1日(法定节假日)、5月3日(休息日)加班,后续仅安排王某补休2天,未支付任何加班费。

王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

2.5月3日休息日加班200%工资。

公司辩称:已安排2天调休,调休可折抵全部加班时长,无需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

仲裁委及法院审理后判决:

1.公司向王某支付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不得以调休折抵);

2.5月3日休息日加班已安排对应调休,无需支付200%加班费

3.驳回王某其他诉求。

法院认为:调休折抵加班费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无效,必须支付300% 加班费工作日延时加班亦不能仅以调休替代。

法律分析

一、核心结论:调休折抵加班费,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

1.休息日加班(周末):可安排同等时间调休,无需支付200% 加班费;无法调休则必须付2倍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春节、国庆等):不得以调休折抵,必须支付300%加班费。

3.工作日延时加班(8小时外):不能仅用调休替代,必须支付150%加班费。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调休”的原因

法定节假日具有精神文化与社会活动属性,休息权不可替代,补休无法弥补劳动者损失,法律强制要求支付3倍工资,无变通空间。

三、实务认定要点

1.调休需同等时间:休息日加班1天,需调休1天,不能多加班、少调休

2.调休需及时安排:一般应在当月或合理周期内完成,不得无限期拖延;

3.综合工时制有例外:综合计算周期内超时按150%付酬,法定节假日仍需付300%加班费。

四、维权关键证据

1.考勤记录、加班通知、调休安排;

2.工资条(未标注加班费)、聊天记录、工作成果。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律师寄语

调休折抵加班费有严格边界,并非所有加班都能“一调了之”。休息日加班可补休,法定节假日与工作日延时加班必须付加班费,这是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刚性保护。

对企业而言:规范加班管理,区分加班类型,法定节假日加班及时支付3倍工资,避免“以调休规避加班费”的违法风险;调休需书面记录、及时安排,防止纠纷。

对劳动者而言:认清三类加班的不同规则,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权拒绝调休、主张3倍工资;留存加班与调休证据,遇违法情形及时维权,保障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合理安排加班与休息,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企业合规用工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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