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有履行能力,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朱现领
2026-06-13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孙某于1996年12月出生。2013年12月,年仅17周岁的孙某骑自行车不慎将胡某某撞倒,导致胡某某特重型颅脑外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胡某某将孙某的法定监护人黄某某、孙某某诉至法院。

2014年10月,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监护人黄某某、孙某某共同赔偿胡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某、孙某某未能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胡某某遂于2015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因被执行人黄某某、孙某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同年7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时光荏苒,数年后案件出现转机。2023年6月,已是成年人的孙某具备了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独立财产。胡某某认为,孙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且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行能力,理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孙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案件结果

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虽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监护人承担的仅是替代性的、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本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当孙某成年并具备独立经济能力后,若仅因其监护人当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裁定支持胡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孙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裁定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复议,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侵权责任的核心在于“责任自负”

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孙某尚未成年,但其骑行自行车撞伤胡某某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角度看,孙某是当然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责任自负”的基石地位。未成年人的身份,在侵权责任法上主要影响其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即由监护人补充或替代),而并非对“行为人本身应承担责任”这一事实的否定。因此,不能因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年龄问题,就永久性地免除侵权人本人最终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的法律性质是“替代责任”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未成年人侵权就等于监护人侵权。实际上,法律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有其深刻内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指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条同时明确,如果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应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即,监护人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替代责任”或“补充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是基于监护关系这一特殊身份,为保护受害人、避免因未成年人无财产而无法受偿所做的制度安排。但这种安排,并不意味着成年后的侵权人可以“金蝉脱壳”,彻底摆脱责任。一旦侵权人成年并具备独立的责任财产,就应当“回归”到责任自负的原则下,成为真正的责任承担者。

(三)生效判决的效力可以延伸至成年后的侵权人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本案属于一种特殊情形,即“法定诉讼担当”下的既判力扩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法律明确要求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实质上的义务主体;而监护人基于法律规定,作为诉讼担当人参与诉讼。

因此,虽然判决书判项中仅列明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判决的既判力实际上及于作为被担当人的未成年人。判决确认的赔偿义务,本质上是侵权人孙某的最终义务。当孙某成年并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非创设新的义务,而是基于原判决的执行力扩张,找到了一个更合适的责任承担主体。这既符合法理逻辑,也避免了受害人在历经漫长维权后仍无法获得救济的困境。

律师寄语

“谁侵权,谁负责”是朴素且根本的正义观。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在侵权责任上设定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救济受害人,而非为侵权人提供一堵终身“免责”的墙。

本案的裁定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未成年人侵权所造成的法律债务,并不会因其年龄增长而自然消灭。一旦侵权人成年并具备了独立的经济能力,受害人完全有权申请法院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继续寻求权利的实现。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对于债权人而言,遇到类似因债务人履行能力不足而“终本”的案件,不必灰心。持续关注原债务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尤其是在原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节点,依法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条有效路径。

对于曾经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来说,也应当认识到,这份“成长的代价”或许会延后到来,但不会缺席。承担责任,不仅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更是个人走向成熟、诚信担责的体现。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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