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前逼缴出资,法院如何认定?

朱现领
2026-06-05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某科技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张某认缴出资300万元,持股30%;股东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缴700万元,持股70%。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同时载明,全体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40年12月31日。

公司经营期间,张某与李某因经营理念分歧产生矛盾。2022年5月,李某单方面通知张某将于2022年6月1日召开股东会。张某委托代理人前往参会,但当日被以“未按时到场”为由拒绝入场。该次股东会仅有李某一人参加,会议作出两项决议:其一,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从2040年提前至2022年6月20日,并将股东会通知期从十五日缩短为三日;其二,以张某未按期出资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至700万元。

张某认为李某滥用大股东地位严重损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份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股东的出资期限系股东基本权利,非经法定情形或全体股东同意,不得通过多数决任意变更。李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判决两份决议无效。

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但改变了定性。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将出资期限大幅提前十余年,配合极短通知期,实质目的在于排除张某股东身份,其行使表决权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发生表决效力。因此该次股东会有效赞成比例为0,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通过比例,两份决议均不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股东出资期限的变更须全体合意,多数决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

股东的出资期限一旦写入公司章程,便成为股东之间的重要约定,关乎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预期与期限利益。大股东持股比例虽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剥夺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允许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修改章程,但这种修改并非毫无边界。出资期限的大幅提前,实质上是加重股东的出资义务,剥夺了股东原本享有的期限利益。除非公司面临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等紧急情形,否则此类重大变更应当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而非通过资本多数决强加于小股东。

本案中,李某将出资期限从2040年提前至2022年6月,跨度长达十六年,仅给予15天准备时间。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急需资金或濒临危机,李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公司自治的合理范畴,构成了对小股东基本权利的实质性侵害。

二、滥用表决权的行为不发生表决效力,这是认定决议不成立的关键

不少大股东误以为持股超过三分之二就可以“畅通无阻”地通过任何决议。然而,表决权的行使同样受到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滥用,需综合考量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以及利益失衡程度。如果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公司整体利益,而是故意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即构成权利滥用。

本案中,李某先通过修改章程大幅提前出资期限、缩短通知期,紧接着又以“未按期出资”为由将张某除名。整个过程中,张某代理人被拒绝入场,更加印证了李某排挤小股东的主观恶意。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其表决权行使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李某的表决票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存在,股东会实际有效赞成比例为0,远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通过比例。

三、“无效”与“不成立”有何区别?

实践中,很多人对公司决议的效力只有“有效”与“无效”的二元认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际上构建了“三分法”体系: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

决议无效,是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内容本身违法。而决议不成立,则是指决议在形成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以至于从法律上不能认定存在一个“决议”,典型情形包括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本案中,由于李某的滥用表决行为被认定不发生表决效力,导致实际赞成票数为0,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的最低通过比例,因此该决议“从未成立过”,而非“成立后无效”。二审法院将一审认定的“无效”纠正为“不成立”,体现了对决议效力瑕疵类型的精准把握,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律师寄语

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权利,但它不是大股东挤压小股东的“合法武器”。本案清晰地表明:当大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主要目的是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其表决行为将被认定为权利滥用,不发生表决效力,从而导致股东会决议因未达到法定通过比例而不成立。

对于小股东而言,面对大股东的“突袭式”股东会,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决议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具体路径需根据瑕疵类型加以选择。及时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公司治理中,任何试图通过“程序合规”的外衣掩盖“实质侵权”的决议,终将在司法审查下无所遁形。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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