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广东广播电视台”报道,2023年,某公司以“经济效益较差”为由,向员工雷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将其从广州调至山东淄博。雷某认为这一调动将严重影响其家庭和生活,书面表示不同意调岗,并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随后,公司以雷某未按要求到岗“视为自愿离职”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雷某不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向雷某支付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50.7万元。
调岗到底是公司的“自主权”,还是需要劳动者同意的“协商事项”?“视为自愿离职”这样的操作合法吗?针对这些问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专业角度进行解读。
根据披露的信息,本案中公司调岗的理由是“经济效益较差”,属于企业经营困难下的内部调整。公司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其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整员工岗位。而员工雷某拒绝调岗、拒绝报到,公司便将其行为解释为“自愿离职”,进而直接解除了劳动关系。
“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调岗是企业的单方决定权,员工必须服从,否则就是自动放弃工作。”朱现领律师指出,“但在法律层面,调岗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而是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重大事项,需要遵循合法、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他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尤其是跨省调动,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
“本案中,公司将雷某从广州调至山东淄博,两地相距上千公里,工作环境、生活成本、家庭照护等都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公司以‘经济效益较差’为由,并未证明调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未与雷某达成一致。在雷某明确书面拒绝后,公司直接将其视为‘自愿离职’,这既不符合‘自愿离职’的法律定义,也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朱现领律师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也应当足额支付。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法院最终判赔金额高达50.7万元。
那么,用人单位到底能不能调岗?什么情况下调岗是合法的?朱现领律师表示,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但这种调整必须受到约束,不能随意而为。
“司法实践中,判断调岗是否合法,通常看三个维度:第一,调岗是否基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而非惩罚或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第二,调岗是否对劳动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比如大幅降低薪酬、严重增加通勤成本、改变工作性质等;第三,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例如解决交通、住宿等问题。”
他举例说,如果公司因业务调整关闭某地办事处,将员工调到同城另一办公地点,薪资待遇不变,且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这种调岗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但如果是跨省调动,且未征得员工同意,也未提供任何安置方案,员工拒绝后直接开除,那基本可以认定为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会利用调岗来‘逼员工走人’——把员工调到偏远地区、降职降薪、安排无法胜任的工作,让员工主动辞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在法律上被称为‘恶意调岗’,一旦被查实,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朱现领律师强调。
他还提到,即便劳动合同中写有“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岗位”等条款,也不能完全豁免协商义务。这类格式条款如果过度扩张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权,排除了劳动者的核心权益,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公司认为雷某拒绝调岗、未到新岗位报到,就“视为自愿离职”。这一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完全没有。”朱现领律师明确表示,“‘自愿离职’是指劳动者主动、自愿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例如提交辞职信、办理离职手续。而雷某明确书面表示不同意调岗,这是对变更劳动合同的拒绝,而非对劳动关系本身的放弃。公司单方面将其解释为‘自愿离职’,属于偷换概念。”
他指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会设置“限期报到否则视为自动离职”之类的内部规定,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由用人单位任意定义。劳动者拒绝不合理的调岗,并不等于辞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变相辞退”,应当按照违法解除来处理。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员工拒绝合理调岗,用人单位认为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需要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纪律处分,并且要证明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已向员工公示、内容合法合理。即便如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选。如果调岗本身不合理,员工拒绝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类调岗引发的争议,法院通常会审查哪些方面?朱现领律师认为,关键在于调岗的“合理性”和“协商过程”。
“首先要看调岗的真实原因。公司声称‘经济效益差’,是否有证据支持?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方案?其次看调岗对员工的影响程度。跨省调动显然属于重大变更,公司是否与员工协商过?是否提供了补偿或安置?再次看解除程序。公司直接‘视为自愿离职’,没有经过警告、催告等步骤,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他提醒劳动者,面对不合理的调岗,切忌消极应对或直接旷工。正确的做法是:以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书面函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说明理由;继续在原岗位正常工作,保留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如果公司强行取消原岗位工作条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通过对该案例的解读,朱现领律师最后向读者提出建议:
“对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是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法’。任何涉及岗位、地点、薪酬的重大变动,都有权要求协商一致。遇到不合理的调岗,不要默默忍受,也不要贸然离职,而是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用人单位,请尊重契约精神,依法用工。与其在法庭上承担巨额赔偿,不如在管理过程中多一分沟通、多一分合规意识。”
“法律的底线,是尊重事实与公平。每一项判决背后,都是对合法权益的捍卫。”朱现领律师说,“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劳动法领域的典型案例,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指引,助力构建和谐、公正的劳动关系。”
(本文由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采写,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如有法律咨询需求,可通过公众号后台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