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系一名货运司机,其驾驶的货运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处于有效状态。
某日,赵某按约定将一批货物运输至指定料场,到达目的地后,其将被保险车辆平稳停放在料场指定区域,随后下车开展卸货作业。在卸货过程中,车辆挡板突然发生断裂,挡板及车上装载的货物一同坠落,将正在车旁作业的赵某戊砸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事后,赵某向承保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以赵某系车辆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为由,拒绝予以赔偿。
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本案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符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且赵某系驾驶人,不应当转化为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案涉事故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赵某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相关规定,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障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而“车上人员”通常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需要明确的是,“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并非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是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可根据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空间位置、是否脱离车辆控制等条件发生转化,这一观点已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赵某戊已将被保险车辆停稳,完全脱离了驾驶室,停止了对车辆的操控,其身体处于料场地面、车体之外,并非在车体内或车体上,不符合“车上人员”的界定标准。同时,本案不满足“车上人员不得转化为第三者”的例外情形——即“同一人既是侵权人又是被害人”的立法本义。赵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事故的发生系车辆挡板断裂这一意外因素导致,车辆在停放状态下若无该意外,本身不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性,因此赵某的身份已从“车上人员”合法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障对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里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并非仅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状态,还应包括与车辆使用目的相关的静止状态下的作业行为,其中就包括货运车辆的装货、卸货作业。因为货运车辆的核心功能是完成货物的运输与交付,卸货是实现运输合同目的、完成货物交付的必经环节,属于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范畴。
笔者寄语
随着货运行业的快速发展,货车司机在装卸货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形日益增多,此类保险纠纷也愈发常见。笔者提醒广大货运从业者:一方面,在投保车辆保险时,要仔细审阅保险条款,明确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关键内容,根据自身从业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险种及保额,避免因保险配置不当导致权益受损;另一方面,在开展装卸货等作业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仔细检查车辆部件(如挡板、绳索等)的安全性,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若不幸发生意外,要及时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明确事故原因及自身空间位置,为后续保险理赔和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