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专访】夫妻均拒养孩子,法院能否判离?朱现领律师:儿童利益最大化优先

品宣部
2026-05-20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近期,一则“夫妻离婚均不愿抚养孩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新闻引发广泛讨论。“扬子晚报”消息称,某地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未成年女儿的直接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抚养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虽达成离婚合意,却严重怠于履行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这一裁判结果让不少网友感到意外:既然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为何还要“强扭”不幸福的婚姻?离婚自由与子女保护之间,法律究竟如何权衡?针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逻辑、裁判依据及现实启示等问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专业角度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一、从“感情破裂”到“抚养责任优先”

根据披露的案情,张某与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朱。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张某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不是争着要孩子,而是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小朱。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朱现领律师指出,“很多夫妻认为,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就应该判离。但法律对离婚的态度从来不是‘两愿即准’这么简单。尤其当涉及未成年子女时,法院必须审查双方是否妥善安排了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核心事项。”

他进一步解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离婚可以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但绝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法定义务。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孩子。”朱律师说,“这已经不是‘谁抚养更有利’的常规争议,而是双方共同把子女当成了负担和累赘。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判离,就必须指定一方抚养。可是,如果双方内心都排斥抚养,即便判给一方,孩子未来的生活、情感、教育也极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这种做法违背了‘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

二、离婚自由并非绝对,法院为何说“不”?

很多网友提出疑问:感情破裂的婚姻强行维持,对夫妻双方难道不是一种折磨?法院凭什么不让他们离婚?

朱现领律师表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忽略了离婚案件中的“利益位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核心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而,法律同时也通过其他条款设置了隐形门槛——当离婚与子女权益发生冲突时,子女的生存、成长利益具有优先性。

“离婚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但它不是无条件的。”朱律师强调,“法律允许夫妻摆脱不幸的婚姻,但这种自由不能以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试想,一个几岁或十几岁的孩子,父母都声称‘不要他’,法院再判离婚让孩子彻底沦为‘父母双全的孤儿’,这对孩子的心理打击和生存保障将是毁灭性的。”

三、裁判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在支撑?

针对本案的具体裁判逻辑,朱现领律师梳理了相关的法律支撑。

“首先是《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解释说,“其次是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定规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注意,这一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要孩子、另一方不要,法院会按照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但本案中,双方均表示“不要”,这就触及了一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必须回应的问题:当父母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时,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件和指导案例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裁判共识。”朱律师指出,“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互相推诿,严重损害子女权益,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尚未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从而判决不准离婚。这不是对离婚自由的剥夺,而是对抚养义务的强制督促。法院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促使父母重新审视自己的责任,要么达成一方抚养的协议,要么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委托近亲属抚养、支付高额抚养费等)保障孩子的生活。”

他还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程序中,离婚案件也不例外。

四、如果双方始终不愿抚养,法律会怎么走?

对于网友关心的“如果法院判不准离后,双方仍然执意离婚且不要孩子,怎么办”这一问题,朱现领律师也给出了分析。

“首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这给了双方一个冷静期和反思期。”他说,“如果半年后一方再次起诉,并且双方依然坚持原来的态度,法院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比如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进行训诫、罚款,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恶意遗弃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朱律师也强调,刑事手段是最后的选择。更常见的做法是,法院会主持调解,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例如: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较高额度的抚养费;或者双方轮流抚养;或者在征得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代为照顾,父母承担相应费用。

“无论如何,法律不会允许一个无辜的未成年人成为父母婚姻失败的牺牲品。”他语气笃定地说。

通过对该案例的解读,朱现领律师向读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对于已经为人父母或计划生育的夫妻,在决定生育之前,应当充分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承担抚养责任。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更不是可以随意‘退货’的商品。”他语重心长地说,“一旦孩子来到世上,父母的责任就是终身的、不可撤销的。即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对孩子的爱和保护也不应打折。”

对于正在经历离婚纠纷的父母,他建议双方尽量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的帮助,制定切实可行的抚养方案。不要让法院在判决书中写下“双方均拒绝抚养”这样令人痛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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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采写,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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