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专访】朱现领律师:员工长期加班后拒绝凌晨加班被开除,合法吗?

品宣部
2026-05-19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播电视台”消息,广州法院发布202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名工程师在长期加班至深夜的情况下,拒绝了公司凌晨布置的加班要求,随后被公司以“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该员工认为解除事由不成立,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赔偿金。

这一事件迅速登上热搜,网友纷纷热议:“拒绝不合理加班,也算不服从管理吗?”“公司能不能以‘不服从安排’为由随意开除员工?”针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定性、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边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专访了本所主任朱现领律师,请他从专业角度进行解读。

一、从“不服从安排”到“违法解除”

根据已披露的信息,本案当事人韦某系某公司工程师,入职后长期接受公司安排的加班,经常工作到较晚时间。2025年3月18日20时44分、3月20日0时45分,公司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工作群要求韦某继续加班处理技术问题,而此时韦某已经持续加班至深夜,且次日仍需正常上班。韦某认为该加班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予以拒绝。公司遂以“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法律层面,判断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劳动者拒绝加班是否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朱现领律师指出,“加班并非用人单位的绝对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加班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劳动者对不合理的加班安排有权拒绝。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就必须证明其加班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他强调,案件的定性完全取决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某长期加班,且在案涉两天内已持续加班至较晚时间,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劳动者继续加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也未调整韦某次日的出勤时间。因此,韦某拒绝继续加班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朱现领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程序。常见的合法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等。而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即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援引的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一事由,具体表现为‘不服从工作安排’。”他进一步解释说,“但‘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不是一个可以随意解释的概念。它要求工作安排本身是合法、合理、与劳动者岗位职责相关的。如果公司安排的是不合理的加班,劳动者拒绝,就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

他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平均数额。

“此外,如果公司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劳动者还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赔偿金。”朱律师补充道。

三、合法用工管理与违法解除的界限

近年来,随着“996”“007”等超时加班现象引发社会热议,劳动者对休息权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用人单位仍存在以“服从管理”为名,随意安排加班、甚至以开除相威胁的做法。

“法律坚定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管理权。”朱现领律师强调,“但管理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加班安排是否合法,主要看三点:一是是否符合法定加班情形,如生产经营需要;二是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强制加班;三是否支付了法定的加班费。如果公司安排的加班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特别是劳动者已经长期加班、次日还要正常上班的情况下,这种加班安排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完全有权拒绝。”

他补充道,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劳动者此前的工作强度、加班频率、拒绝加班的理由、公司的紧急程度、是否调整后续出勤时间等。本案中,公司既未证明加班的紧迫性,也未调整韦某次日的出勤时间,这成为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关键依据。

四、司法审查的重点与社会意义

对于此类“拒绝加班被开除”的案件,司法机关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朱现领律师认为,关键在于判断工作安排的“合理性”。

“首先,要看加班是否具备紧迫性。”他分析道,“例如,是否出现了突发的技术故障、重大安全隐患、不可延误的生产任务等。如果是常规性工作,完全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就不具备紧迫性。其次,要看加班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即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调整工作顺序、增加人手等。再次,要审查劳动者此前的工作负荷——如果员工已经连续多日加班至深夜,身心处于极度疲劳状态,此时再要求凌晨加班,显然缺乏合理性。”

他指出,现代司法实践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公司的加班安排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拒绝就不应被认定为违纪。

朱现领律师也谈及此类案例更深层的社会意义。

“其一,它明确了拒绝不合理加班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他表示,“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开除’相威胁,强迫员工无条件接受一切加班安排。其二,它约束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边界。企业的经营需求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为代价。其三,它有助于引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依法行事,明确各自的权责边界,才能减少纠纷,实现双赢。”

他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合同,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公司需要证明工作安排本身合法合理,劳动者拒绝无正当理由,且该行为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如果公司拿不出充分证据,或者安排本身就不合理,解除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最终得不偿失。”

五、律师建议

通过对该案例的解读,朱现领律师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建议。

对于劳动者,当遇到公司要求不合理加班时,不要轻易妥协,也不要采取过激行为。首先,可以明确向公司表达拒绝,并说明理由(如加班不具备紧迫性、已超过法定时长、影响次日工作等)。其次,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加班安排的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通知等。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违法并主张赔偿金。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拒绝加班要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朱律师强调,“如果公司安排的加班符合法定情形(如突发事故、紧急抢修等),或者已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支付了加班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则可能真的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判断的关键在于‘合理性’三个字。”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加班管理。确需安排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相应加班费。对于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不服从管理,而应审查加班安排本身是否合理。建立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通过工作群临时、随意地布置深夜加班任务。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休息权,合理安排工作强度,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法律的实施,始终围绕公平与合理展开;用工管理的边界,永远以合法为前提。”朱现领律师总结道,“这起案件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视,也提醒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开除员工,不能成为规避加班管理义务的借口。”

他强调,在法治社会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动者依法拒绝不合理加班,不是“不服从管理”,而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劳动关系领域的热点问题,为公众提供专业分析与解答,助力构建和谐、公平的职场环境。

(本文由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品宣部采写,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如有法律咨询需求,可通过公众号后台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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