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某日凌晨,某职业高中学生小陈、小龙等四人,相约外出打台球。因学校实行夜间封闭管理,宿舍大门按时关闭,四人商议后,公然违反校规校纪,决定从宿舍翻墙离校。翻墙过程中,已满16周岁的小陈不慎脚底打滑摔倒,当时未出现剧烈疼痛、肢体活动受限等明显严重症状,四人未对此引起重视,仅让小陈短暂休息后,仍继续外出活动,直至次日凌晨六点才返回宿舍。
返回宿舍后,小陈腰部疼痛症状急剧加重,随即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汇报伤情。学校获悉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第一时间安排两名教师及一名同学陪同小陈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全程配合后续诊疗相关工作。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陈此次意外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共计21万余元。
事后,小陈认为同行的三名同伴以及就读学校,对自身受伤均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三名同伴及其法定代理人、涉事职业高中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各方连带赔偿其全部损失21万余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经审理认为,小陈违反校规翻墙,且自身对危险行为认知不足,是受伤的核心原因,自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龙等三名同行同伴未履行同伴间的互助提醒与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承担轻微责任。学校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事后救助职责,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三名同伴各自赔偿小陈7000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驳回小陈要求学校赔偿以及超出判决金额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事发时小陈已年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的安全认知和风险辨别能力,能够清晰判断翻墙离校属于违反校规、存在人身危险的行为,但其依旧执意实施该违规行为,是导致自身摔倒受伤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此外,小陈摔倒后未及时告知学校、主动就医,反而继续外出,客观上也存在延误处置、扩大自身损害的过错,依据过错相抵原则,其自身理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承担绝大部分损失。
小陈与三名同伴相约共同实施翻墙离校的危险行为,主动开启了可能引发人身损害的危险状态,基于这一共同行为,四人之间依法产生相互提醒、关照、救助的作为义务。
小陈摔倒后,三名同伴未充分评估其身体状况,既未及时履行安全提醒义务,也未第一时间送医或告知学校,属于未适当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主观上存在轻微过错,因此需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错相抵原则,小陈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大幅减轻同伴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认定三名同伴各承担7000元赔偿责任,责任比例较轻。
每年常态化开展校园安全教育,明确制定严禁攀爬护栏、翻墙离校的规章制度,筑牢事前安全防线;事中,四名学生选择凌晨休息时间隐蔽翻墙,属于学校难以实时监管的突发违规行为,学校不存在监管过错;事后,学校第一时间安排人员陪同就医,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全程处置规范及时。综合来看,学校已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笔者寄语
校园安全无小事,青少年的人身安全关乎家庭幸福与校园稳定,本案看似是一起偶然的学生翻墙意外,实则折射出青少年规则意识、风险意识缺失,以及同伴互助、责任边界等多重现实问题。校园安全需要学生、家长、学校三方共同发力,学生守规则、家长尽监护、学校履职责,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意外发生,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而一旦发生意外,法律也会依据各方过错公平划分责任,既不会让无过错方无端担责,也不会让有过错方逃避责任,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