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异议纠纷,配偶50%份额是否可排除强制执行?

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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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甲银行与乙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乙向甲银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甲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控并划扣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万元。

丙系乙的配偶,二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案涉被划扣的银行账户开户于2019年,处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丙得知账户存款被划扣后,主张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身依法享有50%财产份额,对应金额为5万元,随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自身份额的执行,其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存款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5万元),并判令甲银行返还已领取的该部分款项。

庭审中,甲银行提出抗辩,主张乙名下账户存款应属乙个人所有;即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丙未先行通过析产程序分割财产,仅以共有人身份不能排除法院执行,且单独分割该笔财产会损害银行合法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的,一方名下银行存款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自身50%份额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无需先行提起析产诉讼,可直接主张排除执行、返还财产,依法支持丙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案涉10万元存款中丙享有的5万元份额,同时判令甲银行向丙返还该笔款项。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婚内取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及其他货币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各占50%份额。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但执行行为只能针对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开展,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合法财产份额,共有人对自身专属份额的合法财产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乙承担的是个人金融借款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法院只能执行乙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50%份额,无权处分丙的个人份额。丙作为案外人,对该50%份额享有独立、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该权益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甲银行的普通金钱债权,依法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之诉,无需共有人先行单独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可在本案中直接对被执行的单项共有财产进行份额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法院划扣并发放全部存款的执行行为,客观上处分了丙的合法财产份额,属于超范围执行,侵害了丙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行为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外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排除执行,因此法院判令甲银行返还丙5万元。

律师寄语

在执行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边界划分,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热点与难点,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丙而言,若自身并未负债,仅因配偶乙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查控、划扣,无需被动承受财产损失,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要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即可依法主张自身50%份额的财产权益,无需先行析产,法律会充分保护无辜共有人的合法财产。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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