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夫妻一方持股,另一方欠债,法院能直接执行该股权吗?

朱现领
2026-04-27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孙某与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以家庭共同积蓄出资设立了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由周某持股90%、孙某持股10%;乙公司由周某持股100%,孙某担任监事。

婚姻期间,孙某因个人生意需要多次向朋友刘某借款,累计300余万元。因孙某逾期未还,刘某于2020年将孙某及周某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债务属于孙某个人债务,判决孙某个人偿还本息。判决生效后,孙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得知周某持有乙公司100%股权,申请法院冻结该股权,主张该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应属孙某所有。周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刘某不服,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另查明,周某提出异议前不久,二人已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未对乙公司股权及其他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股权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及股权行使以登记为准。孙某虽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且出资来源于共同财产,但孙某对股权本身不享有共有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人身权利由登记股东单独享有,财产性权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公司尚未分红,周某也未转让股权,孙某仅对未来产生的财产性权益享有期待性共有权,而非对股权本身的直接共有。离婚后,孙某仅享有要求周某变现并分割的债权请求权。刘某要求直接执行股权一半份额,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刘某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很多人认为,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资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这个认识对房产、车辆等普通财产大致正确,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却存在根本差异。

股权的特殊性在于它包含两种权利:一是财产性权利,比如分红权、股权转让后的价款请求权;二是人身性权利,比如表决权、管理权、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注意,法律界定的是“收益”,而不是投资标的本身。因此,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其出资来源属于共同财产,但股权本身(尤其是人身属性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登记股东的个人财产。只有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以及转让后所得的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夫妻共同体与持股一方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关系:持股一方有义务将股权的财产性收益交由夫妻共同支配,但非持股配偶对股权本身不享有共有权,更不能直接处分股权。本案中,孙某对乙公司股权本身没有法律上的共有权,仅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分红或转让款享有请求权。

二、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股权,能直接强制执行吗?

本案核心问题是:被执行人孙某个人名下无财产,债权人刘某能否申请法院直接执行登记在配偶周某名下的乙公司股权?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股权本身(全部权利)登记在周某名下,周某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该股权不属于孙某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要求直接执行一半份额,本质上是主张孙某对股权本身享有共有权,这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但是,这不意味着债权人完全无法触及该股权。对于股权的财产性收益——即未来的股息、红利或股权转让所得——一旦实际产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合理份额应属于孙某的财产权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这些财产性收益采取冻结、提取等措施。例如,如果乙公司后续分红,法院可以冻结应分配给周某的红利中属于孙某的份额;如果周某转让股权,法院可以冻结转让价款中属于孙某的部分。

此外,如果孙某怠于向周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权收益部分,债权人刘某还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孙某对周某的债权请求权,要求周某就股权的合理份额变现并支付给孙某,进而用于清偿债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中周某与孙某在执行异议前迅速离婚且未分割财产,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试图规避执行。但即便如此,法院仍然坚持了“股权归登记股东,收益权可共有”的法律逻辑。债权人正确的维权路径,不是直接要求拍卖股权,而是申请冻结股权的财产性收益,或者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执行实践中对配偶名下股权的处理规则

总结本案及类似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以下规则:

第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就认定股权本身为共同财产并直接执行一半份额。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通常会驳回债权人要求分割、拍卖股权的诉讼请求。

第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股权的财产性收益(股息、红利、未来转让所得)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法院可以在执行裁定中明确,冻结该股权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待收益实际产生后提取属于被执行人份额的部分。

第三,如果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且未分割共同财产,债权人可以代位提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对包括股权收益在内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再将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用于执行。但这需要另行诉讼,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直接主张。

第四,如果被执行人恶意将股权转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该转移行为。但本案中股权一直登记在周某名下,不适用该情形。

律师寄语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问题涉及婚姻法、公司法、执行法的交叉领域。很多人认为婚后以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对于普通财产这是对的,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律规则截然不同。

股权兼具财产与身份双重属性,公司法将股东资格严格限定于登记股东。非登记配偶并不因婚姻关系自动取得股权共有权。因此,当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不能想当然地要求法院执行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股权本身。正确的做法是:申请冻结该股权的财产性收益;如配偶拒不配合,代位提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如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时行使撤销权。

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而言,名下登记公司股权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隔离了债务风险。虽然股权本身不会被直接执行,但股权产生的收益仍然可能被法院依法扣划。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风险,应当提前规划和防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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