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说法】妻子在丈夫车上偷装追踪器,侵犯隐私权吗?

杲先跃
2026-04-20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2020年某日,张某接到李某电话,通话中得知李某在其名下的小汽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当天中午,张某将追踪器拆除,发现追踪器已经没电了。张某认为,双方虽是夫妻,但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权利。张某还认为,李某安装的追踪器用锂电池供电,安装在排气管处极易因受到高温而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财产权和健康权,同时也侵犯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2021年0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并提供通话记录、与李某的微信沟通记录、4S店的收费票据等证据材料。

李某辩称,双方是夫妻,案涉车辆双方均有权使用,李某有权知悉案涉车辆和张某的行程,且张某使用案涉车辆时的位置和行程不属于个人私密信息。李某还认为,其在张某名下小汽车安装追踪器的目的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的位置,而且在安装的次日就将该情况告知张某,但记不清具体安装的位置了,主观上没有侵犯张某隐私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给张某造成任何损失。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张某的请求于法有据,结合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其次,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得到自然人的明确许可,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再次,张某与李某是夫妻,若安装追踪器是为了保护车辆的安全,大可不必向对方隐瞒。庭审中得知,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亦进行过离婚诉讼。结合该信息合理分析,李某安装定位器的目的是探知张某的行踪,并通过张某行踪窥探他人的私生活秘密。因此,李某所侵犯的是张某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李某以“跟踪”的方法对张某的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

第四,婚姻关系虽受法律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婚姻可以取得完全支配配偶的权利。夫或妻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被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

本案中,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李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张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李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追踪器的做法实现,手段明显具有违法性。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侵权责任成立,除了行为具有不法性外,还需考虑过错、因果关系、行为目的及方式、损害后果等多项要件。李某虽称安装追踪器的第二天就告知了张某,但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说明李某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对张某隐私的窥探并非事隔一天的轻微侵害。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财产性损害,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便在所难免。

综上,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符合本案加害特点,也符合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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