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车辆被查封仍购买,买卖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朱现领
2025-12-15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1215.png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李某经朋友介绍,与周某洽谈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双方在微信中沟通了车况、价格等细节,李某对车辆表示满意,遂决定购入。同年11月初,李某通过其配偶王某的账户,分两笔向周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共计28万元。周某随后交付车辆,李某将车开回使用。

然而,使用不到两个月,该车即在一次例行检查中被交警部门暂扣,并被告知车辆因涉及原车主赵某与他人的经济诉讼,已于交易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禁止办理过户及转移登记。李某与周某协商退车退款未果,于2025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周某返还购车款2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中,周某辩称,李某在付款前曾自行通过手机软件查询过车辆状态,对“查封”信息已知情,但仍同意交易,车辆也已实际交付并使用数月,应视为交易完成,合同有效,故不同意退款。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交易时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买卖该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判决确认李某、王某与周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周某应向李某、王某返还购车款28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李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司法查封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或生效裁判得以执行,对特定财产采取的强制控制措施。其法律效力表现为对被查封财产处分权的限制,即禁止任何人擅自转移、买卖、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置。这种限制并非仅仅针对财产的原持有人,而是具有对世效力,约束所有不特定的第三人。因此,交易标的物是否附着司法查封,是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根本性因素之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买卖双方均知晓车辆被查封,仍完成支付和交付,该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已被查封的财产禁止转移。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程序安定。任何买卖已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不论当事人主观认知如何,均直接触犯了该禁止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即是合同自始、绝对、确定地无效。买方是否“明知”,影响的并非合同效力本身,而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划分。卖方以“买方知情且已交付”作为合同有效的抗辩,混淆了合同履行事实与合同效力评价的法律界限,无法得到支持。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进行规范,主要涉及财产返还和损失分担。首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本案中,购车款28万元是周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主要财产,依法应予全额返还。其次,关于损失赔偿,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判定周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实质上是对合同无效造成李某方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周某作为出卖人,负有确保出售物无权利瑕疵的基本义务,其出售查封车辆的行为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因,过错明显;李某方在可能知悉查封信息后仍选择交易,对合同无效及自身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周某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既体现了对其主要过错的认定,也反映了对李某方部分过错的权衡,未支持其关于更早期间利息的请求,符合过错相抵的法律精神。

实践中,常有当事人询问,如果买方确实不知车辆被查封,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但其适用有一个不可逾越的前提:交易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买卖法院查封物这一行为,因违反法律的明文禁止性规定,自始不在法律保护的交易安全范畴之内,故丧失了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础。

此外,车辆、房产等财产的查封登记信息依法应予公开,买受人负有审慎核实标的物权属状态的合理注意义务。未尽此义务,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

因此,即便买方在不知情下购得查封财产,其法律救济路径仍是主张合同无效及后续的返还、赔偿,而非取得财产所有权。

律师寄语

为切实防范此类风险,我们建议交易主体,尤其是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树立并践行以下风险防控意识:

首要原则:主动核实,信赖登记。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或非官方渠道的信息。对于车辆,应通过正规渠道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司法查封状态。我国已建立并不断完善执行信息公开体系,相关查封信息可通过权威平台进行核查。对于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士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最新的权属登记薄,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这是防控风险最关键的第一步。

核心认知:违法交易,自担风险。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买卖法院查封财产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自愿协商、实际交付或价款支付等方式,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也无法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企图“抄底”查封资产,往往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并可能因妨碍司法程序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责任划分:过错有别,损失共担。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上,法院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出卖人明知财产被查封而出售,通常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方;买受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特别是当审查渠道已足够便利时,也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这意味着,即便最终拿回本金,在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以及部分利息损失上,买受人可能仍需自行承担相应部分。

市场交易,诚信为本,守法为界。在从事重大财产交易时,秉持审慎态度,借助专业力量进行必要的法律尽调,不仅是对自身财产的负责,也是对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尊重。面对标的物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的疑点时,按下交易的“暂停键”,进行彻底核查,远比事后陷入漫长的诉讼更为明智和经济。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阅读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