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债务后,能否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消除征信瑕疵?

朱现领
2025-11-03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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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8年8月,某公司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因该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10年,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该公司仍未履行清偿义务。

2013年,银行将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张某。2019年,该公司向张某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2024年,该公司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发现,其在该银行的该笔贷款仍被标注为“可疑”,这一不良征信记录持续存在。由于该记录的影响,该公司在后续贷款等业务活动中受到诸多限制。该公司认为,这一不良记录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与正常经营,遂多次与银行沟通,要求消除记录并赔偿损失,同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监管部门将投诉转回银行处理,银行回复称无法消除该记录。该公司又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咨询,得到的答复是需由银行提交申请方能修正征信信息。因协商未果,该公司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银行有义务协助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不良征信记录

征信记录作为反映个人或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载体,被誉为“经济身份证”。其本质是对民事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记录与评价,直接关系到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誉与融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有权依法查询本人的信用评价;如发现信用评价不当,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该条款明确了信用评价人的核查与纠错义务,为信用主体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良征信记录的留存,不仅是对过去违约行为的记载,更会对主体未来的经济活动产生持续负面影响。尤其在债务已经清偿、违约状态已然消除的情况下,若仍长期保留不良记录,将构成对民事主体信用权的不当侵害。

二、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

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信息的报送主体,在征信环节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其义务不仅包括审慎、准确地报送信息,更延伸至在相关情形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已报送信息进行更新或修正。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该规定虽直接约束征信机构,但其“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的起算时点,以及“应当删除”的法律后果,均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行为密切相关。

本案中,银行于2013年将债权转让给案外人,自该时起,其与该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该公司于2019年清偿全部债务,进一步巩固了“不良事件终止”的法律状态。自此时起算,至2024年该公司查询征信时,早已超过五年法定保存期限。

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报送更正信息,协助消除不良记录,不仅是基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更是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在基础法律关系已消灭、不良状态已消除的前提下,银行长期保留不良记录,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了征信制度设立的初衷。

此外,“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是计算五年保存期限的起点,也是判断是否应删除记录的关键。实践中,“终止”的认定通常与主债务的履行、诉讼时效的经过、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等法律事实相关联。

本案中,债权转让本身虽不直接导致债务清偿,但标志着原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终结。自2013年起,该公司对银行已不负有清偿义务,其“不良状态”相对于该银行而言已经结束。即便考虑到2019年全部债务清偿完毕这一时点,至2024年也已远超五年期限。

法院的裁判观点进一步明确:在不良事件已经终止的情形下,长期保留企业的不良记录,将严重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法律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为已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提供“信用修复”的途径,以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维权方式

当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征信纠错义务时,可能构成对民事主体信用权的侵害。权利受损的一方不仅可以诉请法院判令其履行协助消除记录的义务,还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损失主张赔偿。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量不良记录形成的背景、债务履行情况、不良状态是否终止、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尽到审慎核查与及时更新义务等因素,依法判定金融机构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寄语

征信记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要素,其准确性、公正性与及时性至关重要。对于广大企业和个人而言,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务必量力而行,恪守合同约定,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避免因逾期或违约行为导致信用受损。

一旦发生不良记录,且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不良状态已消除的,应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及时提出征信异议,必要时可寻求金融监管部门介入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征信管理活动中应秉持审慎与负责的态度。当收到客户提出的征信异议时,应依法及时核查,积极履行信息更正与删除的协助义务,避免因消极拖延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及声誉风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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