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20年5月,王某因个人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向张某提出借款请求,并承诺给予较高利息作为回报。张某当时手头并无闲置资金,但碍于朋友情面和高息诱惑,便通过某小额贷款平台申请了一笔3万元贷款,随后以现金方式将这笔钱出借给王某。
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5万元,其中3万元为本金,5000元为预先扣除的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后不久,张某因自身信贷还款压力增大,多次催促王某还款,但王某以经营困难为由一再推脱。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出借给王某的3万元资金系从小额贷款平台套取所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依法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王某应向张某返还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3万元。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对于张某主张的超出实际本金3万元部分、起诉前利息以及超出年利率3.85%的利息等诉讼请求,因借款合同无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借款人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贷款再次出借给第三方,以谋取利差的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构成了资金的“空转”,脱离了金融监管的初衷,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防范金融资金被违规挪用,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实践中,无论转贷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且未用于自身消费或经营,即可能被认定为转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套取”需结合具体情形。如果出借人能够证明其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本意是用于自身,后因情况变化临时出借,且未牟取高利,法院可能酌情处理,但原则上仍以资金源头为准,严格适用无效规定。
二、借款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套取贷款转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借款人应当返还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这是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出借人虽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利息,但有权要求返还其实际支付的本金,以弥补其财产损失。
第二,资金占用损失可酌情支持。合同无效后,出借人因资金被占用而遭受的损失,可视为一种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会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存款利率,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这既体现了对出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防止其因无效行为获得不当得利。
第三,过错责任的分担。在套取贷款转贷中,出借人明知资金非自有仍出借,存在明显过错;借款人若知晓或应知资金来源于贷款,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损失分担比例。实践中,出借人因主动套取贷款并转贷,往往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其主张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均不被支持。
三、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利息,这是因为合同无效后,其中的利息条款也随之无效,不能作为计息依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无偿占用资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允许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视为一种实际损失,并参照同期LPR或其他合理利率标准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利息支持一般自起诉之日起算,且利率水平较为保守,旨在平衡双方利益,而非鼓励民间借贷中的投机行为。
此外,如果出借人能够证明其因借款行为遭受了其他直接损失(如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在过错责任框架内主张赔偿,但需提供充分证据,且不得与资金占用利息重复计算。
律师寄语
民间借贷作为传统融资方式,在便利民众周转、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任何借贷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以损害金融秩序和社会公益为代价。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信贷资金的使用宗旨,更因合同无效而使得出借人面临本金难回、利息落空的风险。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否定评价,旨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借贷观念,杜绝“空手套白狼”的投机心理。
实践中,我们建议出借人始终坚守“自有资金出借”原则,避免通过借贷平台或银行套取资金再行转贷。同时,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明确资金用途、利率标准和还款期限,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借款合同因转贷无效,出借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本金和合理损失。但这过程往往因合同效力问题而变得复杂漫长,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