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甲某与乙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按揭方式购买家庭用车一辆,登记在乙某名下。今年3月初,甲某与乙某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甲某将该家庭车辆出售给丙某,并于3月25日向丙某借款2万元,明确用于偿还该车辆贷款。借款借条中载明了利率、期限及用途等事项。事后,乙某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于4月7日正式领取离婚证,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对外所负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借款到期后,甲某仅部分还款,丙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将甲某与乙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丙某主张该笔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家庭共同车辆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甲某则辩称,借款时已处于离婚程序中,债务应为其个人债务。乙某未到庭应诉,但其在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约定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发生于离婚冷静期内,甲某与乙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该期间仍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续期间。涉案借款用于偿还登记在乙某名下、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车辆贷款,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仅对甲某、乙某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丙某。
据此,法院判决甲某与乙某共同向丙某偿还剩余借款1.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首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为夫妻双方设置的一段缓冲期,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当事人理性思考、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双方仍处于法定婚姻存续状态,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仍适用婚姻存续期间的相关规定。
二、离婚冷静期内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举债的情形并不少见,其性质认定不能简单以“已申请离婚”或“即将离婚”为由一概而论,而应严格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离婚冷静期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一部分,在此期间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是判断其性质的关键。所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医疗、普通文化消费等常规开销,以及为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如偿还家庭共同债务、支付家庭共有财产维护费用等。
本案中,甲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向丙某借款,明确用于偿还家庭车辆贷款。该车辆登记在乙某名下,且在婚姻期间作为家庭共同交通工具使用,乙某还配合完成了车辆过户,表明其对该车辆及相关债务的知情与认可。因此,该笔借款显然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寄语
离婚冷静期作为《民法典》新设制度,在实践中已逐步显现其复杂性与重要性。在此期间,夫妻双方虽已提交离婚申请,但法律关系上仍为配偶,日常行为尤其是财务往来,仍需谨慎对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