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关系如何认定?

朱现领
2025-10-22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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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9月,李某与王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商议共同承接某老旧小区改造中的建筑垃圾清运与处置项目。考虑到项目周期较短且合作模式灵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仅通过微信沟通确认了基本合作意向。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李某负责与小区物业公司对接,并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垃圾清运合同》;王某则利用其在再生资源行业的人脉,联系到某建材回收公司,约定将分拣出的有用建筑废料销售给该公司。双方在项目中的分工明确:李某主要负责现场管理、人员调度及与物业方的协调,王某负责废料销售渠道及价格谈判。

项目执行期间,为提升垃圾分拣效率,王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租赁了一台专业分拣设备,月租金3万元,租期三个月。王某在租赁时曾向赵某出示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双方讨论设备租赁必要性的内容,赵某由此认为王某系代表合伙体从事租赁行为。

项目结束后,因建筑废料市场价格波动,部分废料销售不及预期,合伙出现亏损。王某未能按期支付全部分拣设备租金,尚欠赵某6万元。赵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李某、王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承担租金支付责任。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与王某仅为松散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并未形成合伙关系。李某指出,自己仅负责物业对接环节,按固定比例收取清运费用,不参与废料销售业务的利润分配,也不承担该部分的经营风险。王某则承认与李某存在合作关系,但认为设备租赁属于合伙事务的必要开支,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与王某在建筑垃圾清运与资源化利用项目中构成合伙关系。王某租赁分拣设备的行为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故判决李某与王某连带向赵某支付拖欠的设备租金6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合伙关系的本质在于共同的事业目的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合伙合同在形式上具有要式自由的特点,书面形式并非合伙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只要各方通过口头、行为或其他方式达成合伙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伙关系即可成立。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加注重考察各方实际履行行为所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拘泥于形式要件。

在缺乏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共同事业目的是合伙关系形成的基石,判断标准不在于各方是否明示"合伙"二字,而在于是否围绕特定营利性项目形成了目标一致的分工协作。

收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是合伙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键特征,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利润分配方式、损失分担机制、资金投入性质等多方面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共同承接小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二者业务相互衔接、互为依托,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垃圾处理产业链条,体现了明确的共同事业目的。虽然李某主张其仅收取固定清运费用,但法院通过微信记录发现其多次参与废料销售价格的讨论并对销售利润表示关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劳务合作的范畴。

合伙事务执行的效力范围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明确了合伙事务执行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在对内关系上,合伙人可以约定事务执行权限;在对外关系上,为保护交易安全,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租赁分拣设备属于垃圾处理业务的必要环节,且李某在明知设备租赁事实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这种行为默示表明其对租赁交易的认可,构成了表见代理,赵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通讯方式的变革,电子证据在合伙关系认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电子数据,能够客观还原合作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为模式。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时,通常会关注合作意向的表述、分工安排的确认、利润分配的约定、经营决策的参与以及资金往来的性质等关键内容。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李某与王某之间大量的微信沟通记录,结合银行转账凭证,还原了双方共同经营垃圾处理项目的事实全貌,为认定合伙关系提供了充分依据。

律师寄语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灵活多样的合作模式层出不穷,许多合作基于熟人信任而展开,未能及时订立书面协议。然而,当合作出现纠纷时,双方关系的性质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在认定合伙关系时,更加注重各方的实质行为而非表面形式。

对于有意开展合作的各方,我们建议首先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即使在熟人合作中,也应当签署内容完备的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事务执行等核心事项,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其次要注重证据保存保全,如因特殊情况未签订书面协议,应当有意识地保存合作过程中的各项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记录、会议纪要、决策文件、资金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要明确行为边界,如本意并非建立合伙关系,则应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的表述,资金往来应当注明款项性质,业务执行应当明确授权范围。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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