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未拉手刹致溜车撞到自己,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杲先跃
2025-10-08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1008.jpg

一、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8日22时许,小明得知朋友小均在水库夜钓,遂驾车前往参与。到达水库码头后,小明将案涉车辆熄火停放在码头旁的斜坡上,车辆呈车头朝上状态,且未拔出车钥匙。随后,小明携带钓具向水边走去,当行至案涉车辆车尾位置时,停放在斜坡上的车辆突然向后溜动,小明躲闪不及被车辆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均立即查看车辆状况,发现该车挡位处于空挡状态,手刹未拉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小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停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动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据此确定“当事人小明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小明的近亲属就赔偿问题与车辆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事故发生时已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死者小明是否能够从车辆“驾驶人”转化为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

第三者”。结合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加害人无力赔偿导致受害人陷入困境,其核心在于尽可能弥补或减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这一目的出发,凡是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被纳入第三者赔偿范围。同时,从危险规避能力角度而言,车上人员与车外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规避能力并无本质差异,交强险旨在为不特定多数受害人提供保障,当驾驶员身处车外且对车辆失去掌控能力时,其与纯正的车外第三者已无本质区别。

其次,参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车上人员”的界定: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或驾驶人离车查看车辆状况等,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遭受人身损害的,脱离车辆的车上人员、离车的驾驶人仍属“车上人员”,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但如车上人员离车休息时被本车撞伤等情形,应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本案中,死者小明系在车辆熄火后离开驾驶室,此时其已结束对车辆的操控,身份由驾驶人转变为普通行人,属于车辆外人员。其遭受车辆溜动碾压并非因驾驶或查看车辆状态等与操控车辆相关的行为,而是在离车后处于普通行人状态下发生的事故,符合“第三者”的转化条件,应当享有交强险保险金受偿权。

最后,根据交强险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需以受害人存在故意等法定事由为前提。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小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其他免责情形,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笔者寄语

本案的处理结果既遵循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体现了交强险制度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本意。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时务必规范操作,确保车辆挡位归位、手刹拉满,尤其在斜坡等特殊路段停车时,更应提高安全意识,采取额外防滑措施,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在遭遇交通事故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律制度真正成为守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屏障。


阅读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