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满60岁,能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吗?

杲先跃
2025-10-07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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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与丈夫李某育有两个女儿,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长年在外务工,张某在家操持家务、抚养两个孩子。2017年,李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现年56岁,独自生活,后因身患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而暂住亲戚家,需要人照顾。张某与两个女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没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00元。

两个女儿辩称,张某现年56岁,未满60岁,不属于老人,无需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张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判决李某甲和李某乙每人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800.00元。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实践中很多人经常将请求赡养的主体与老年人混为一谈,认为只有年满六十周岁才能请求支付赡养费,这是片面的。

其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的核心是父母的实际需求,而不能以年龄片面的进行判断。年龄可以作为判断被赡养人有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依据之一,但不能成为赡养老人的唯一条件。即使父母没有年满六十周岁,只要因疾病、伤残等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就可以请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除了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同样重要。

再次,张某虽然没有年满60周岁,但是因身患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而寄居亲戚家,无人照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条件,因此李某甲和李某乙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传统美德,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让“老有所养”从法律条文变成生活常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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