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注水”后欠款直接翻倍,法院如何认定?

杲先跃
2025-10-05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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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05月,张某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2025年01月所借的2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张某向法庭提交李某签名的借条一张、银行转账凭证一份。张某提交的借条载明:李某欠张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转账金额为10万元。张某称剩余10万元为现金出借。

李某辩称,出具借条后,只收到借款10万元,剩余10万元并未收到。

法庭要求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现金出借的事实,张某未能提供。

法院判决

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需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

其次,当借条载明本金、利息等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不一致时,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再次,利息不得超过法定规定的限度。借贷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贷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四李某给张某出具的借条虽然载明借款20万元,但是张某只交付10万元,故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借条既没有关于利息的记载,也没有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张某又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故法院对于张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借贷双方应如实记载借款金额、借款支付方式、借款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因约定不清或凭证缺失引发纠纷。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不仅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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