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在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包现象屡见不鲜,如同潜藏的“定时炸弹”,极易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工程款拖欠等一系列纠纷,严重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跟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一起看下面这起典型案例......
2017年8月,发包人某影院管理公司与承包人某国际工程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国际公司承建某影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约338万元。随后,某国际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合同金额约为298万元,并按某国际公司与发包人最终结算金额下浮11%支付工程款。
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与某国际公司最终结算金额确认为439万余元。但截至起诉时,发包人仍欠付某国际公司工程款121万余元,某国际公司亦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8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发包人同意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第三人某国际公司辩称,其已进入破产程序,发包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个别清偿,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国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某国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不构成对转包人破产财产的个别清偿。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4〕14号,已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文明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指虽无承包权但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其权利基础在于对工程的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的物化,而非基于合同。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劳务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合同、纳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法院予以认可。发包人亦承认尚欠转包人工程款,故原告有权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二、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条款旨在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后偏袒个别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但本案所涉情形有所不同。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非用转包人的财产进行清偿,而是就其自身债务向真正权利人履行支付义务。转包人未对工程进行实际投入,并非工程价款的实质权利人,其取得的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债权。
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与资金,是工程增值部分的创造者,其劳动成果已物化于发包人的工程中。故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不构成对转包人破产财产的个别清偿,不违反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立法目的。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例中明确,实际施工人权利应优先保护。尤其在转包人破产、撤场或下落不明等情况下,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支付等现实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即便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仍可通过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无需申报破产债权,也无需等待破产财产分配。这一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投入者的特殊保护。
律师寄语
实际施工人制度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实践中的特殊安排,旨在解决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导致的工程款支付困局。尤其在转包人破产、注销或丧失偿债能力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实现实质公平的重要途径。
值得强调的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第二,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第三,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投入和施工事实。此外,实际施工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而丧失胜诉权。
即便在转包人破产的背景下,实际施工人依然享有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不因转包人破产而被否定或削弱。发包人以“转包人破产”为由拒绝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尤其是面对转包人破产、发包人推诿的局面,建议及时搜集和保存施工过程、工程款支付、结算文件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